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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关系的双重意蕴

  (二)日本。日本法学教育与德国类似,也存在大学基础教育和职业训练两个阶段。大学基础教育阶段主要由法律院系的本科教育承担,职业训练阶段则由司法研修所承担。日本本科法律教育直接从高中招收学生,以前有头一年多必须进入教养学院学习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外语等大学基础知识的要求,90年代以后取消了这一阶段,法科学生直接进入法学院学习,但在一年级时仍然要学习教养科目,也开始学习一些必修的法律课程;法学本科培养属于以“教养主义”为追求的教育,其基本目标是培养一种涉及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通才”,这些人员将来有可能从事司法工作也有可能从事其他社会管理工作;法学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是从事司法工作(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工作)的必要条件,十分严格,几十年来控制在每年1000人左右,合格率在2%左右,近年有所扩容,到1000人左右。[59]日本司法研修所,根据1947年《法院法》第66条和第67条设立,旨在对打算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进行职业培训,重点是培养研修生的处理各种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过去学习时间为2年,现在改为1年半,只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才可以参加;在司法研修阶段,主要学习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民事辩护、刑事辩护以及检察等五个应用性较强的科目,另外也学习一般教养性科目;研修所教官由各专业的专家如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担任,其中法官和检察官担任教官时应完全离开现职;研修分三个阶段,首先是“前期修习”,开始几个月在研修所集中学习,接着是实习,学生被编成班组分别在法院的民事庭和刑事庭、检察厅以及律师事务所各实习几个月,最后是“后期修习”,返回司法研修所再集中学习最后几个月;研修一年半后,要通过考试才毕业,学生基本上都能够过关;毕业后的研修生约五分之一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其余大部分成为律师。[60]
  (三)美国。美国法学教育比较特殊,也最容易被曲解,因为其法学院教育并非包含全部的学术基础教育而是体现为较为专门的法学培养和法律职业训练,然而就完整的法学教育而言,应该将法学院的学生以前的基础教育也考虑进来,所以其结构同样是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的结合,其中,法学院的学习,同时包括法学专业培养和法律职业训练。美国法学院现在的一般项目称为Juris Doctor(JD),通译法律博士,其一旦毕业就可以参加各州的律师考试(像纽约等一些州甚至不需要法科毕业这一条件就可以参加考试),从而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学生至少需要完成一般意义的通识教育和某科目的科学、艺术训练,然后才可以进入法学院,所以法学院接收的JD学生都是在其他各个学科的大学毕业生,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已经完成了大学基础教育,而且各有不同的基础专长。[61]因此,美国法学院的教育很近似于中世纪的法学院的教育,中世纪的法学教育区分文科教育和从事法律学习两个阶段。以波伦亚为代表的中世纪法学院,一开始便是研究生院意义的学府,大多数学生在入学前已经获得了文科教育(通常在修道院学校或大教堂接受教育),学习过的课程通常包括语法、修辞学、逻辑学、算术、几何学、天文学和音乐。[62]当然,美国一些法学院还设置了法学硕士(LL.M)和法学博士(S.J.D)项目(并非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必要项目),作为研究生项目向法学院已经毕业的学生开放,在于吸引具有杰出智力和学术才华的学生参加,以向他们充分开示有关美国法律教育模式(强调批判性思考和自我探究的)和美国实体法的深度内涵,强化其从事高深学术研究的能力。[63]
  五、结论和启发
  法学教育问题的认识也好,法学教育问题的改善也罢,首先都应取决于对法学教育目标的把握,有关研究从讨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紧密联系的角度讨论法学教育,正是这种研究思路的体现。然而,法学教育的目标具有认识上的复杂性,所以即使是沿着正确的思路去研究,如果不能对于现象做出整体观察,仍然很有可能导致片面的立场。今日中国法学教育问题多多,从理论上而言其改善也并非不可期待,然而如果不能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进行全面的认知,就极有可能顾此失彼。本文正是在这样一种意识上展开对于法学教育目标的探讨的,到此结论已经非常清晰:法学教育应以促进法律职业为目标,但是这一目标关系的寓意存在两个方面,一为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必须表现处职业训练的特点,二为法学教育作为大学教育传统的一个部分以及法学本身亦是一门需要探究的学问的性质,其本身又必须以学术训练或法律科学探讨作为基础。这一认识结论,对于思考当今中国法学教育问题及其解决有以下启发:
  其一,评估法学教育,应该同时立于职业训练和学术培养两个层面进行,否则难以做到全面。以此而言,中国法学教育既有职业训练不足的问题,又有学术培养缺位的问题。前者,例如选修课的深化不足和职业方向的模糊,课程设置上实务课、相关技能课的欠缺或者应景化,实习要求的粗略化,法律职业进入中对于实务经历要求的简化等等。后者,例如教育目标的过于浓厚的政法色彩,教育管理体制的僵化及对学术自决和探究机制的抑制,学术支持和评价机制的非专业化和官僚化,法学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的缺位及法学院校设置的泛滥,法学本科教育中通识教育的缺席,法学课程设置的知识空洞,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的教条主义等等。
  其二,应格外重视法学教育的学术培养功能。法学教育促进法律职业,并非简单地通过职业训练就可以达成,职业训练与学术培养存在阶段接续关系,学术培养是基础,职业训练是发展、补充、强化和深化。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法学教育职业训练不足的一面深有体察,也发出了痛心疾首的批评,然而对于学术基础教育缺席这一面却或多或少重视不够。这也是法律院系得以泛滥的原因。有学者极具眼界地开出革除法学教育弊端的一些药方,包括提出推动高等院校优胜劣汰机制,建立私立法学教育的建议[64],但如果仅仅放在职业训练的角度,恐怕难以导致实质性的改善效果发生。还有学者试图从重理整个高等教育的历史资源出发,主张通过有选择继承中国古老的“大学之道”,寻求解决或者缓解当代中国大学教育困境的根本之途[65],但是这种观点如果是建立在无视西方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原本深具学术底蕴的认识之上,那么就很值得商榷。还有,近年来中国一些著名法律院校开始确立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为“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但其推行,如果欠缺对法学教育的学术培养功能一面的深刻认知,必定也难以实现。[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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