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关系的双重意蕴

  首先,本文须明确承认,既然法律是一种需要付诸实践的制度,而法学教育又需以促进法律职业为目标,那么法学教育至少应该具有培养从业法律职业的实际能力和实际技能的功效。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教育应该具有法律职业训练的特点,而不能只是一种法学教条主义的教育,更不能体现为一套胡乱夹杂着一套法律原理、法律术语的意识形态说教体系。遗憾的是,中国当代法学教育在这方面确实存在严重缺陷,无论是教育目标和实施体系的浓厚政法色彩,还是其课程内容设计和授课方法的教条主义特点,即着重于法学知识简单宣讲、法律规则简单释义的特点,还是教育进度中实践阶梯设计的粗略化――中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在很长时期除了一项放羊式的专业实习要求外[33],几乎没有任何训练实际职业能力和技能的必要课程,目前尽管少数法律院校开始在职业训练课程方面尝试突破,增加了一批所谓案例研习或实务课[34],但依笔者对所处单位的观察,这些开设课程的实际运作,还完全处在任意发挥的阶段――都使得我们的法学教育配置在涉及法律职业培养的能力和技能训练方面显得还远为缺乏科学和精致。
  然而,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关系之中,法学教育绝对不是仅仅满足于帮助法律人获得法律实践需要的知识和训练以备法律执业所需而已。通过对历史经验的深入观察和分析,可以发现,法学教育还存在另一重更具有基础性的关系内容,而许多研究者不应当地忽略了。职业训练不是其唯一的意蕴,甚至不是其更为基础的意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中,除了法律职业训练之外,还具有超出法律职业训练的内涵,其中核心部分是学术教育包括法学训练。关于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匠还是培养法学大师的争论[35],某种程度上正是关于法学教育促进法律职业之关系的不同理解的反映,两种对立的观点实际上是关于法学教育的关系职能的某个侧面的片面认识的反映,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法律匠,是因为只看到法学教育的职业训练意义的一面,而认为法学教育仅仅在于培养法学家,则是只认识到法学教育的学术教育功能的结果。
  罗马时代的法学教育虽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但从其教育组织形式和教育体系的特点看,一开始就不是唯训练的,而是同时进行培养法律科学意义的教育。那些担当私塾法学教育的罗马法学家往往出身一些大的家族(至少在共和国后期开始如此),并且不少与罗马国家的政治生活联系在一起,他们把解释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当作他们的公共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教学活动与他们的写作、咨询难以分离。[36]到了帝国时期,由于公立法学教育机构的建立,法学教育受到官方限制,任教人员甚至需要当局授权,但是这种官方参与教育的方式一度并未根本动摇作为教育者的法学家的基本特点和思维方式。帝国时期的早些阶段,法学家不仅保持了权力中心密切联系的传统[37]从而维持着他们开放的超越式的教学思维,而且甚至由于其中享有特权的法学家的著作被赋予具有权威性[38],法学家的创造力更得到鼓舞,帝国时期还出现了学派(萨宾派和普罗库勒派)[39]。所以,罗马法学教育具有意义丰富性,绝对不可能被看成是仅仅到培养靠日常的法律实践服务人才为止。
  罗马法学家既在培养日常实践人才,同时也在培养以法律思维投入到公共生活的人才,而这两种培养是混合在相同的教育体系和方式之中的,所以其教育构成表现了一种以实用为特色的但同时包含超实用要求的内容品质。对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当时使用的教科书窥见一斑,今天可以看到的一本比较完整的教科书范本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这本书就包含了很多超越性的解释、论说,思想性极强。当然,后来随着帝国专制君主制时期法学家地位的降低,罗马的法学教育的超越气质也逐渐退化,法学教育也因此没落下去。在此时期,法学家没有个人解释的余地,法的唯一渊源是皇帝,法学家的位置也逐渐由皇帝文书处的无名杂吏取代。[40]
  法学教育的学术训练色彩在中世纪更为醒目。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早期开始,法学教育出现复兴。这种复兴,首先在教育组织形式上出现了质的变化。由于大学或者学院式教育在中世纪兴起,法学教育自此开始融入大学教育范畴,成为最古老的大学教育门类之一。11世纪开办的波伦亚学院,是大学式法学教育的先驱。[41]大学教育这种模式本身就预示了一种学术训练的充实和目的超越性。[42]其次,与采取大学形式相呼应,中世纪法学教育的变化,另一重要之点表现在内容体系的实在超越性。中世纪的法学教育所教的,与其说是法律,毋宁说是法律科学,是将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予以研究和讲授。[43]当时在所谓“蛮人”统治的西欧许多地方,实在法具有明显的“庸俗法”特点,基于对这种实在法的不满,中世纪的法学教育在教育内容上转向学习和研究几近消亡了的罗马法,从而推动成为广泛的文化振兴一部分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生和发展以及一个新式的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44]这一时期,被系统讲授和研究的法律,也并不是现行的法律,而是一种包含在接近11世纪末在意大利的一家图书馆里发现的一部古代手稿之中的法律――《民法大全》(公元534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下编纂的法律文献)。[45]这一时期,学习法律的人,是拜一些在罗马法方面有专长的人为师(这种教育由于形成规模,在组织上逐渐形成学院)[46],而不是跟着各种法律实务者后面当学徒,而这些教授也自认为,在他们开设的课程中所讲的法律,完全是无国界的,永恒的,他们对于本地的实在法、本地法学家所关心的问题或许根本不屑一顾。[47]“在那里,西欧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了的知识亦即一门科学来教授,其中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制定法都被予以客观的研究,并且依据一般原理和真理而加以解释,整个法律制度均是以这些原理和真理为基础的”,“经过了新的训练的一代又一代大学毕业生……通过运用其学识赋予历史积累下来的大量法律规范以结构和逻辑性,从而使各种新的法律体系得以从以前几乎完全与社会习俗和一般的政治和宗教制度混为一体的各种旧法律秩序中脱胎出来。”[48]
  可见,由于教育组织方式和内容体系的独特发展,中世纪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在显著的意义上,超越了通过职业训练来促进法律职业的关系。中世纪法学教育对于法律职业的促进关系,主要并非表现在培养从事现实法律职业的实际能力和技能而是在探索法律科学,而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的意义,也不是限于为现实存在的实在法实践提供一种职业教育的支持,而是更多致力于发现或者探索一种永恒的法律存在。这种法学教育的功效,主要不在为实在法实践培养了执行的职业人才,而是促进了欧洲的法学和立法文明。那些留学生返回祖国之后,许多人对本国的立法产生了影响。[49]也正是因为这种教育,导致象征法律科学的最初成果化身的罗马法在西方的复兴以及罗马法成为西方压倒一切的传统。[5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