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作为欧陆法律文明典范的德国,其法学教育的规范目标,一直就是旨在培养法官这一“统一法律人”,就此尽管未有法律明确规范,但可以根据既有的各项法律制度加以推导。[12]就其所从属的高等学校的整体目标设计而言,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促进的规定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德国《高等学校框架法》第2条第1项规定,“高等学校的任务在于通过研究、教授和学习,培养和发展科学和艺术,并为学生将来从事需要运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或艺术创造能力的职业作准备”;第7条规定,“教授和学习应为学生从事某种职业作准备,应根据专业传授给学生职业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方法,以使学生能在一个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里,胜任科学或艺术工作或具有责任性的事业”。[13]从法学教育的结构而言,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训练色彩较之高等学校的其他专业教育更为明显。[14]2002年出台的《法学教育改革法》继续维护了法学教育旨在促进法律职业的目标,然而将过去的限于培养法官的目标扩展为促进全部法律职业的目标。在其有关的非正式的立法材料中,明确将法学教育的目标调整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即从“培养法官”这一目标转化为培养在各个法律职业领域有能力开展各种法律工作的专业人才。[15]
作为英美法律文明典范的美国,由于实用主义的社会氛围,其法学教育更无庸置疑立足于促进法律职业的目标。[16]1900年成立的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是早期负责评估和协调美国法学教育的权威机构,而美国法学院协会的宗旨即是,“通过法律教育促进法律职业的发展”。[17]20世纪20年代开始,美国联邦的某些教育机构责成更具职业导向的美国律师协会(ABA)[18]对法学教育进行评估,进一步强化了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倾向。1969年开始,ABA的法律教育委员会和AALS的行政委员会开始采取联合进行现场评估,仍然由ABA成员主导。[19]所以美国的法学院一直以来都明确将促进法律职业或者为职业角色提供准备设定为教育目标。例如,堪称美国法学教育重镇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便明确不移地在其每年的教学计划中自我确定了以下目标,“法学院为其毕业生作为法律人或者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角色提供准备,其目标是为在本地、州、国家以及国际水平的法律实践、公共服务,为法律教学和法律研究提供一种通晓的、启发性的训练。法学院通过其教员、学生和毕业生寻求就解决社会复杂问题创造实质性的贡献。”[20]即使那些最普通的法学院,也首先必须保证能够胜任培养合格律师。同样,相对其他学院而言,美国法学院也显得更为侧重于职业训练。[21]
法学教育促进法律职业的目标取向,推动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基本关系的形成: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存在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这一认识对于理解和处理好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甚为重要,换言之,确立法学教育体系,关键在于应该理顺好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法学教育应该承担促进法律职业的职责。[22]然而,中国法学教育在促进法律职业方面,一直存在严重的偏离。一方面,法律职业在新中国的前三十年的历史中演化为一种政法职业,与此相伴,法学教育实际成为政法教育。[23]这种政法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无产阶级“专政工作干部”和“理论工作人才” [24],“又红又专,能够作为党的驯服工具的政法工作者”[25],因此大为限制了法律职业化基础和能力的培养体系的形成。1978年之后虽然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向法律职业教育方向的重要进展,但是政法教育的特色还是相当程度地保留下来。[26]
另一方面,正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并没有成为通往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很长一个时期,复员军人[27]和社会招干人员构成了法院和其他司法系统的人员主干,这就使得法学学历教育对于许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可以是可有可无的条件。1995年7月1日生效的《
法官法》虽然将至少应具有3年制大专学历作为任职条件之一,但仍然没有将法学学历作为法官的条件。2001年《
法官法》修改后,第
9条第1款第6项修改为:“(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28]第12条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按照这些规定,法学学历教育已经在法官的任职条件中具有很重要的一席之地。但是,由于在职法律教育或者其他各种颁发法律文凭的机构的存在(尤其是法院系统自设的培训学院的大规模开办);以及司法资格考试本身又不以法学学历教育为条件[29],与法学教育资源严重脱节[30],这些都使得正规的法学学历教育包括法学本科教育在内在法律职业的准入意义上大打折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修正案第
13条在中国正式确立法治国原则,通过这一修正,
宪法第
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条文对于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奠定了
宪法基础,也对于现代意义的法律职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支持。在这一意义上说,当前中国法学教育也应该在服务于法治国的基点,尽早调整好自己的目标,摆脱过去的一些教条化体系,从根本上理顺与现代法律职业的关系。
三、法学教育促进法律职业的双重关系内涵
本文的讨论重点,并非在于法学教育应致力于促进法律职业的目标确立上,对此国内学者基本上已有共识,尽管在这方面中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实际体制还有待做出根本性的改进。本文予以特别关注的是,在法学教育应致力于促进法律职业的二者关系理解上,尚存在需要深入讨论的必要,因为这种关系在现实中很容易被简单化认识和处理,而在实际上我国也似乎确实出现了这样一种倾向。国内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见解是,将法学教育促进法律职业这一关系阐释为,法学教育就是“法律职业训练”、“律师职业培训”[31],或者说仅需满足于培养法律匠即可,即“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具有同等的意义”[32]。那么,法学教育促进法律职业之谓,真的就是说法学教育等同于法律职业训练吗?或者说它仅仅体现为一套服务于同等法律职业需要的能力训练体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