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成这个描述还必须假定我们方格纸上的这两根轴线足够地靠近在一起以便其力场(the fields of force)能部分重叠。政治轴线上的被保守主义或自由主义一极强烈吸引的法官或奉行者将被拉回到更加温和的最终立场上来,如果他同样强烈地被制度轴线上的司法谦抑这一极所引诱的话。相反,那些认为法律首先是法院执行的政策、最高法院在其裁判权限内实质上是一政治机构的法官或奉行者,根据其在政治轴线上的位置他/她在决定某一案件或赞同某一判决时是相对自由的。
我自己关于最高法院适当角色的观点把我置于政治轴线上稍微靠近自由主义这一侧、制度轴线上接近于中心的位置,而总体上是靠近中心,因为我认为长远的制度关怀(institutional concerns)非常重要。引用我的更伟大的老师勒尼德•汉德法官的话能对此做最好的阐述。说到卡多佐和普通法法官的职责——在连续、大量的法律中寻觅判决(依据)——时,汉德法官强调法官约束(他人)的权力与自己忠于法律之间的关联:
“法官的权威与豁免仰赖于这样的设定,即他是用别人的嘴巴来说话。假如……要经受住那些来自于他必须挫败的利益集团的愤怒情绪,法官言论的动量必须要大于他个人的声誉和品格所能掌控的一切。”[xi]
然而,如果要满足社会的需要,法律就不可能静止不变。“英语世界的习惯法”,汉德法官继续说“无疑是通过一代代的法官之手构造而来的。”“法官”,他总结说“必须设法逃离进退维谷的两难之境:他必须通过将自己置身于令人不快的过去的庄严之下来保持其权威;但又必须发现其时代主流趋势的某些因素”。[xii]
虽然由于州自治与多数规则两种价值难分上下使得加诸于法官身上的制约稍微变大,但
宪法裁判中的决定性的两难困境依然如旧。不过,我想汉德法官可能会同意,存在冲突的部门之间常常——尽管并非总是如此——能彼此为对方服务,进退维谷之境亦能避免——通过回避对成文法进行生硬的逻辑解读,通过注意概念形式背后的内容的真实意图和基本的理念与目的,以及带着对它们的人性意义的敏锐洞察将悠远的理念和目的应用于新的现实。
宪法和法院的历史生动地展示了这些力量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
III.
从1789年到1865年,在处理事关新的联邦体制性质的核心问题时,法院把它的职责局限于对成文文本的字面解释,但解释方法,尤其是在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领导下,是富有活力的、创造性的。文本和“意图”都被作了宽泛解释:“我们必须记住,我们正在解释的是
宪法。”[xiii]忠实地探究制宪者的意图及在手头案件中对其谨慎地罗列制约了法官,但是,因为意图带有笼统性及制宪者本身不是铁板一块,所以对意图的探究与罗列要求法官根据对这个国家的需要与潜力的洞察进行自觉的选择。[xiv]然而,洞察力并非法院的独门暗器(the Court''s alone)。在扩张国家权力方面法院与政治部门的主流倾向步调一致,因而它很少需要去面对多数主义的制度难题。作为一个显著例外的德里德•斯科特案[xv]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司法乱闯政治领域的悲情之举。
1870年后,美国从一个由拓荒者、农场主、小商贩和手工匠组成的国度转变成一个异常复杂、呈网状结构的经济体,普遍的工业化、城市化,到处充斥着由人员和财产集合而成的、拥有巨大经济力的集团。为了纠正私人权力的不平衡,从而保护那些在持久的经济竞争中败落之人的健康、安全、福利和自由,规制与福利国家出现了。
起初,法院判定
宪法禁止变革,不但禁止对制造业的联邦规制和产品的地方分配,[xvi]而且禁止联邦或州政府对契约自由的实质性干预。[xvii]在从右边的极端保守主义政治哲学到左边的强烈自由主义哲学的政治轴线上犹豫徘徊后,判决最后落到了保守主义一边。
这些判决亦经常作为危险的司法积极主义被人提起。在宣告联邦所得税法[xviii]、最低工资法[xix]、价格管制法[xx]及工会会员保护法[xxi]无效时,法院在用一律由法官创造的规则取代人民的多数通过代议政府作出决定的道路上确实走得太远了。
不过,我倾向于认为,把那个时代的判决看作是由过度重视字面与概念含义的、静止的法理学——它为那些不理解席卷全国的变革的法官所信奉——所造成的危害更能说明其特征。否定国会在(
宪法)商业条款下有规制除州际运输之外的任何其他领域的权力的判决追随的是“严格解释”原则,它否认
宪法文字并未明确授予国会的任何权力,它忠于并不可靠的对制宪原意的猜想:制宪者阻止国会拥有规制“生产”之权就像他们知道(这些)生产及其对经济的影响。[xxii]事实上,巨大的工业变化已给生产及其在州际间造成的实际后果带来了一场革命。类似的是,在保护经济自由和财产方面,法院是机械地适用很早就是美国法律和政治传统一部分的词语和概念,而没有顾及它们的原始语境与新的经济现实之间的差异。1800年代的城镇工匠和有前途的雇主间的契约自由与一个世纪后移民钢铁工人和美国钢铁公司间的契约自由相比,人性意义经历了现实的、惊人的变化。那些判决未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皆因对先例规则的字面逻辑难以置信地强调——它以牺牲“时代主流趋势中的某些因素”[xxiii]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