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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构想

  2、监督独立论
  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主张;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所谓“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实现国家权力法制化,这是三权分立思想的最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在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依法办事是最高的法制原则,国家(社会)权力只对法律负责,执法者和权力机关可以不受任何权力者的干涉,不受任何组织化的外在力量的不法干涉,必须独立公正执法。当然,它还要求执法者竞选产生,法官终身制、司法权威等法律制度以有效保障国家(社会)权力的法制化运作。
  但是,社会的民意与公共权力在现实中可能发生脱节,或者执政者逢迎民意获得执政权力,可能导致多数人压迫少数人,可能导致公共权力的专制,可能导致执法者侵害人权。虽然在西方一些国家有宪法法院实现侵权救济,但它不是独立监督机关,仍然属于司法机关。另外,分权制下的各国家权力之间的空隙和权力机关消极不作为等现象往往不受监督或者无法有效监督,导致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只能制衡不相互越权。
  单一集权制政体之下的监督权力没有平等权力的纵向制衡机制能力,侵权、滥用职权、权大于法、最高权力不受制约、专制、腐败、暴政是常有现象。
  所以,必须克服以上两种监督模式的弊端,吸取二者的优势。这就需要建立起一种独立监督权力机关,形成独立监督权这种新的社会权力组织。
  独立监督权吸取集权制的惩罚机制,制止不作为、侵权;吸取分权制的预防机制,制止越权、渎职。它独立公正,既尊重民意,又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作,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的合一。这种监督机关本质上属于社会,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法庭,是社会的最权威的权力组织,左可制裁国家权力机关,右可制裁任何公民(广义,任何人和组织)权利的不得行使,可以及时实现社会的大正义。这样,民主与法在道德中统一,国家权力与民权在社会中统一,主权与主权在世界中统一。所以,独立监督权力的形成是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世界和平的最根本的制度机制。
  3、四维权力说
  无论国家(社会)法制权力,还是公民民主权利都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我们可以认为,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三维法制化、刚性化的国家(社会)权力的具体形式;一维监督权是民主化、现实化的公民民主权利的具体形式。国家(社会)公共权力必须走社会化道路,为此需要寻求国权(社会权、下同)和民权的有机协调统一,实现国权和民权的平衡。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相对稳定、静止、消极的不作为法律化权力,即法外无权;监督权是相对变化、动态、积极的防范性的民主权力,即有告必理,从而达到国权和民权在宪法内的紧张或和谐,切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里没有最高的权力,国家(社会)意志和人民(公民)意志都不是绝对至上的,至上的唯有人权宪法,普世的宪法是全社会唯一的最高权威。
  四维权力组织就是国家权力分为四大权力系统,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和监督权,其中监督权是独立的一种准国家权力,具有国家权力的形式,本质上是社会权力,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中介性公共权力;就是监督机关作为一种准国家权力机关,独立于其他三大权力机关,在相对方的启动下,对民众社会负责,依照宪法对三大机关之一或者各权力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直接的监督,做出终局裁判。四维权力组织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监督权互相独立,相互制衡且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受监督机关的独立监督。所以,国家(社会)权力的四维就是三大法制化权力——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独立、制衡与一维民主化权力——监督权的统一。
  在四维权力组织中的监督权本质上属于社会性权力,既享有国家权力,又与社会直接结合,它是民主法制化的最直接体现,不是简单的“四权分立”。
  以上就是四维权力说的主要思想,它也是构成四维法的重要理论依据。
  四、四维法学关于社会制度演变规律的基本观点
  我们在前面已经知道,无论是单一制的集权统治的国家,还是复合制的联邦分权治理的国家,它们共同的政体形式都可以是四维权力组织结构,这应是一切国家组织系统的共性。国家的体制受制于国家的国情,如民族、人口、地域大小、历史传统等要素,另外经济条件是重要的基础,文化科技也是很强的制约因素。但是政体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无论一个国家实际社会情况怎样,都需要基本的、合理的、科学的组织方式才能保障公民权利可以有效制约公共权力,从而实现社会的真实和谐。国家体制决定不了政体的形式,不同制度体制形态的社会的政体不同,相同制度形态的社会的政体相同,各种制度形态的社会可以相互转化,完全不需要社会革命。这是政体的连续性,统一性,整体性特征。在时间维度上看各种社会制度形态具有进化性;在空间维度上看各种社会制度形态具有互补性;在统一的时空整体上看社会形态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历史上没有,今后也不可能有永恒不变的社会制度和国家体制。
  法治社会中的国家与法同在,“无法无国,无国无法”。国家是管理者的工具,也是被管理者的工具。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超越人权的绝对抽象的国家权力,反之亦然。国家权力建立在具体的公民权利之上,国家权力在人权面前必须止步。国家组织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任何个人、政党、政府都代表不了国家意志或者国家权力本身,谁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意志而强加于人。所以,国家权力的本质是公共的,法治就是多数人的人性(理性-非理性整体)选择,它虽不是唯一、最好的,但一定是较好的、可选的,是符合全社会各阶层公民的基本需要的智性与情感统一的选择。
  每一种制度形态的社会存在条件变化了,一种制度形态的社会必然转化为另一种制度形态的社会;任何一种制度形态的社会都不是绝对合理、永恒存在的,当失去其存在的条件,其合理性就不存在了,自然应被另一种制度形态的社会所取代。不存在不朽的社会制度,也不存在任何一种绝对优越的社会制度。法治社会也不是绝对永恒的社会制度,也是可以继续向道德社会发展的社会。未来法治社会如果要向道德型社会发展,就不得不首先关注关于国家权力设置的基本法治问题。如果我们假定人类社会分工永远不可能消除,人心不可能完全一样,人的需要不可能完全一样,人的差异已不可能不存在了,但是人人平等要我们必须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那么法治社会在这个前提下就是一种必须的选择。那么,怎样的社会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需要怎样实践才能继续向前发展吗?
  我们可以对人类社会制度形式做出新的划分,这样,我们就可以找到法治社会的坐标。如果我们将人类社会形态看作是循环发展的,那么,法治社会就是在这个循环过程中的常态、成熟的形态。它高于政治社会,低于道德社会。具体来说,就是在人类社会三个进化阶段中,第一个阶段是政治社会,其中法律与公共权力亲和力强,与公民权利关系紧张,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还存在严重的对立,人治的力量还起很大的作用,国家法律可以是最权威力量。第二个阶段是法治社会,其中全体社会公民最普遍的共同理性意志就是法律,此时的人民主权既不是国家至上,也不是人权至上,而是民意至上,不变的民心是社会最权威力量。民主活动的积极价值是以民心克己守法为归,从消极方面向法制转化,退回法治社会第一阶段;从积极方面向道德转化,上升到社会的第三阶段是人道社会,其中道德权利至上,道德化的人的自由是一切社会化行为的最高依据。所以,法治社会是社会制度的中庸态、常规态,但不是理想社会形态。
  总之,三态社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其中以法治化为常态,政治社会与人道社会是两极态,二者通过法治社会转化为对方的形态。三态社会由低级政治化形态,进化到法治社会中级形态,最后进化到高级和谐社会,此顺序不可改变,是单向进化的。但是,道德社会还会重新返回政治社会,再实现新的进化,如此往复,生生不息。也可以这样认为,权力意志至上,法律制度至上,法理精神至上的进化史是社会关系的一方面(主观);公民权利-人民权利-国家权利-人类权利各种权利意志自由的演变史是社会关系的另一方面(客观);社会治道(三态社会)的循环整体同一的关系是人类制度演变的不变历史规律的第三方面(中立、科学、实践)。这三个维度共同构成社会制度形态的整体,这个整体才是现实的、和理性的,也才是真正合法的社会。
  (一)政治社会
  实行人治是历史上一切集权制国家的共性,而现代的中国人大制堪称是人治社会的一种最高形式(这是马克思国家理论实践的最成功的范例,它不在德国和欧洲存活,却在中国生根,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社会现象)。但是,这样的人治就意味着存在一种最高国家权力,意味着国家权力的绝对集中化、自治化,而无对等公共权力的制约,显然这种将权力的绝对化在真理域中是不法的。因为集权制存在无制约的公共权力,它就不可能真正克服普遍的专制、腐败,会使国家(社会)乱而不治,导致真实民主难以体现,所谓民主也势必缺乏公正的程序、缺乏公平的竞争,从而使形式的不公平导致实质上的更大的不公正;事实上集权制无疑过于信赖国家权力组织及其掌权者的德性和理性,以抽象的国家意志和掌权者个人意志取代民众的普遍意志,使国家权力一元化,最终是公共权力完全脱离社会而特殊化、高贵化,掌权者往往成为高于民众的特权者,所以人治方法最终会侵害国家权力本身。这是人治的政治社会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当代政治实践中存在的最大的困惑,给中国人民带来难以估量的灾难。
  但是政治社会还可以有一种形式上的法治形态,就是法制国家。在法制国家法律是最高权威,法律是执政者制定的,立法不公,或者司法专横还同样是无法消除人治的流弊。法制国家不能彻底走出人治的真正魔圈。只是法制国家由于权力的分化,不会导致对公民权利的绝对侵害,但是绝对制约不了,或者说无法根除一个国家公共权力对其他国家的侵害、掠夺和战争。这就是现代世界的历史和现实。
  所以无论是人治的集权国家,还是人治的分权国家,虽然都可以有法制,但是最终意义上法律都没有摆脱成为政治统治的附庸地位。它们要么是对自己的人民实行暴政,要么是对他国人民实行暴政。总之,只要是政治权力在法的真理之上,就是人治的社会,就是绝对的权力社会。这种社会是国家动乱和世界战争的制度根源。所以,政治社会必须被法治社会取代。
  1、含义
  【概念】
  人是首先成为政治动物的,即需要经过人群的自然等级的划分的社会时期,此时的社会以一种较强力量之下的意志强迫另一种较弱力量之下的意志的被迫服从,国家(社会)的秩序稳定成为国家(社会)存在的首要问题,国家职能主要为此而存在的社会就是政治社会。这是一种本质不平等的社会。无论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还是共和制,都只能是实行人治,一切法律本质上都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所以,政治社会也可称为权力社会、人治社会。
  【解析】
  既然一切政治权利实质上都来自公民的权利,那么国家对外的主权、国家对内的权力就都不是神圣绝对的、不可对抗的,或者说是不能加以制约的。所以,任何国家(社会)的一切政治活动都应当是实现法治的途径,一切政治活动都应当是为法律实施而服务的,一切政治活动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这种政治就是多余的、不良的,甚至可能演变为绝对反法的暴政。
  虽然国家起源于私有制,但是发展方向是社会化,私天下必然让位于公天下,阶级压迫必然让位于阶层合作,或者公民自治,这同样是社会进化的一个途径。
  无论何种形式的人治在本质上都在法治的范畴之内,并没有超越法治社会,而且法治社会还可能缩减退化为人治社会,也可以说是法治的低级阶段。
  2、特征
  一般认为,政治社会是形式的、现象的、低级的社会制度形态,具体来说它有以下一些重要特征:
  1)在政治社会国家行政权力是一定地域内社会群体的主导力量,掌权者个人的权威很重要,最多只能是形式化、虚幻的博爱的社会。
  2)政治社会是英雄创造历史的社会,在这个形态的社会中政治是国家的根本大事,政治人物显得很重要、很突出;
  3) 政治社会中国家权力主导社会发展方向,公民权利无普遍的、切实的、根本的保障;
  4) 政治社会中律法是实现政治集团统治的工具,国家机器的暴力镇压职能是主导性的,军队不以防卫为职能,具有国内镇压反对力量和对外的积极侵略性;
  5)政治社会中的国家的经济职能从属于其政治职能,权钱不能彻底分离;
  6) 政治社会中普遍实行思想文化的专制,主流文化与亚文化并存,全社会无共同信仰;
  7)政治社会的最理想形式是法制化的人治国家。
  3、政治社会运行之基本规律
  1)政治社会必然盛行国家中心主义思想意识,或者是迷信所谓的法律至上。
  2)在政治社会中人民实质上是国家的臣民,公民基本人权没有也不可能得到成分和根本的保障。
  3)在政治社会里必然是国家权力至上,社会关系高度紧张,经常导致社会秩序崩溃,往往会暴发社会革命。
  总之,实行人治的社会不能从跟本上摆脱国家需要一种绝对权力的支撑的局面,国家势必存在着不受监督的权力,所谓人民民主也不过是幻想,不过是变相的皇权之下的恩赐的臣民权利。另外,这种国家是建立在对掌权者的善的绝对信任基础之上的,但现实往往与愿望相反,掌权者往往是不善的。法治的本质是排斥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特权、特殊活动和一切绝对性权力的,任何人(广义)都不能因任何理由而享有他人不能享有的权利(力)而不尽其应尽义务(责任)。所以,即使是掌权者也只是人民的公仆,只是人民的学生,绝不是人民的老爷,更不是什么人民的领袖、导师;一切主人与公仆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真理不在主人或公仆中,而在律法中,大家都应依法办事、依法行权而已。所以,人治的政治社会必须发展为法治社会。
  4、转化条件
  那么政治社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化化为法治社会?或者说实现这种转化的基本条件是什么?我们认为这些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消除经济、政治、律法、文化基础等因素导致的等级差别,建立起全社会共同的法治信仰是政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根本出路。
  2)实行独立监督制度是首要的法律制度。因为政治社会最需要的就是对权力的强力制约,其次是对人民权利滥用的制约。
  3)建立四维权力组织是政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科学选择。
  (二)法治社会
  人类精神经历时空的分裂,身心的分离,天人的对立等等阶段,要最终达到和谐统一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历史过程,也是一个个人的终身修行可能达到的一个结果。历史上人们之间以及人与自然的对立在精神上、现实中都没有真正消除过,理论上就没有,现实中更难上其难。这种人类的精神以及身心、天人分裂的历史,导致人类社会文明与野蛮的并存,导致世界持续的无序以及社会千年的无道。这实在是一幅可怕的、悲剧性的世界图像。
  我们知道人的智力虽然差异很大,但每个人都可以过道德的生活,因为道德的生活是最简单的生活,是顺应自然本性的生活。但是法的精神却可以是人类的共同精神,即道德精神的普遍性。法就是让人们过简单生活自我负责的自由生活。只为着这最低的、最真实的生活,我们需要社会公共道德的导引,这种真理的、普遍的公共道德与法律同一时,就是完全合法的社会生活。其中,有道德的人是简单的真人,不是神仙;是社会人与自然人的同一。自然有道,社会有德,人是有道德的,所以人是“道德法人”。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法人”,这样的社会就是真正的法治社会了。
  1、含义
  【概念】
  人的自由是法的自由,就是说以律法为保障,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民主意志为导向的合法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因为法治社会以公民权利为主导,所以法治社会也可称为权利社会。
  【解析】
  一个社会的最佳治理方式必须是适应该社会发展需要,必须首先是为人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更重要的是它要将主观性法与客观性法统一起来,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充分实现人的自由,最充分的保障人权。历史上的三权分立意味着权力的法制化、世俗化、民主化、制衡、他治,可以说是法制化的最高形式。在权力分立的代议制国家,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但权力运作本身脱离民众,有法律绝对权威化的危险,容易形成法律的专制,导致人权的自由过渡,超越人类基本道德底线,往往走向法制主义极端而违背法治的初衷。三权分立体制中存在权力的完全对立,民主的不真实、形式化,本质欠缺合法性。三权分立是反对人治、独裁、暴政的比较科学的法律制度设计之一,是法制国家重要的制度性标志,但它不可能、也不是完美无缺的。这还因为法制的运作需要社会公民的普遍化民主意志的支撑。在法治社会民主是完成国家、社会管理的工具、手段、形式,如何更好的应用法律、尊重民意、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是民主的重要内容。法治社会才能使国家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自我调整,达到一种社会的动态和平稳定,这样公民权利才能切实得到保障,国家权力才能有效得到制约。
  2、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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