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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构想

  存在的相对性,即存在是“一”,是未分化的,因此,存在具有相对性,由每个人的悟性差异所决定;真空不空,物质可灭,这是时间性,偶然性,偶然的生命,认识的悟性。显示统计规律,超微观世界的无规律性,大量事件的概率性。
  2)合三为一
  存在-存在者场表现的差异的相对性,同一性的绝对性。这是万物存在的相对绝对性,建立在不变的道上之必然性,是万物齐一而归道,是天人合一的场在。它是一种大因果律,小偶然现象,是超越形式逻辑的高级因果律。
  总之,“三真一假”具体而言就是日(天)、地、人为世界的“三真”,“道”(虚)为“一假”,它们非同质,可同时共在。
  另外,“三真一假”律反演为“三假一真”律,即经验、现实、未来为“三假”,此在自我为“一真”。它们非同时,可同态共存。
  3)四维“存在—意识”世界。
  古人说,我不存道亦不存,即我与天地同在,我与人类同在。用现代语言说,就是“存在—意识”统一体构成的四维存在结构,即反存在、无意识、物质三维客观与一维主观意识的不可分离性,复合存在,主客体相互嵌合不分,形成四维“存在—意识”系统,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四维“存在—意识”世界观。
  4)物极必反,“无、有”守恒。
  “有”之动,“无”之静,完全对立与绝对同一都意味着系统存在-存在者的消亡,非常态,不为所求。我、你、他、万物、宇宙万“有”都是相对的,万物之母的“无”是绝对的。绝对的“无”,相对的“有”,“无、有”守恒。“无、有”相互转化,生生不息,遵循物极必反律。其中蕴涵着物极必反逻辑律:“无”不是虚无,是对过去的整合,是人的潜能的开发,使无序变有序,可以对人产生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力量。这“无”是“有”的本源,这“无、有”一体才是人的真正本质。人从“无”中来,还要回到“无”中去。人类不朽本质的唯有灵魂,“无”、“空”、“天堂”即是人类的归宿和不朽的灵魂。佛家的“空”、道家的“无”和基督教的天堂是一样的,古人早已发现了人类存在的本源。“有”之动极变“无”,“无”之静极变“有”,二者可以相互转化,互为一体;“有”、“无”都是相对的、恍惚的小“道”,太极才是绝对的、不朽的和谐之大道。我、你、他、万物、宇宙都是相对的,“无、有”整体场在的大“道”才是绝对的。绝对的“无”,相对的“有”,相互向对方转化,“无、有”场系统守恒。一切“有”,即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存在紧张关系,保持必要的紧张是有益的、“合道”的。没有“反存在”,人类存在就没有灵魂,也就不会是鲜活的存在世界。没有精神之需,同样没有文明世界。科学真理是无偏见的、中立的,可以用于判断人间是非。在“无、有”中也即物质(客观实在)、无意识中,通过“反存在”相互循环转化,生生不息。
  3、天理至上
  《周易》认为世界是由天、地(含万物)、人共同构成的,这是世界的本体,即世界首先是表现为三维客观的、不变的空间系统。“无意识”的相对性客观阴性存在,似大地不言语而包容万物,顺承太阳。这还是说非理性之存在与理性存在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都是存在的不可或缺的一维。没有非理性自然存在,理性就是没有肉体的骨架而已;没有理性的存在,非理性存在会丧失真正的自由。另外,存在还有中间态形式,即“反存在”,它是逆反理性(超越性)的存在。《周易》中的“天”的概念,即“太阳”是人类理性的一种最佳取象。“太阳”既是人类理性精神存在的客观的表达,也可以看作是与人类精神相通的上帝,或者说是“道”、虚无,或者“零”存在的外在形式。它是与人类精神密切相关的原始动力存在,是万物之父,是无意识世界,是非理性存在。首先,古人认为世界存在最大的本体。其次,“天”是最大的存在的一方面,代表事物存在的一个极端,还是完全绝对的阳物、绝对的光明、真理的表示;它是自在自为自我决定的客观存在;它是万物和人类创造者、启动者、精神的种子。因此,天之乾健、元亨利贞的理性必然普照大地四方。可以说,没有“天”就没有人类,没有我,没有世界,没有万物。我们认为,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没有我也没有天,没有道,这是一致的,因为天人合一,用现在的哲学语言说就是存在-存在者一体,这样的天人合一才是完整的世界图象。这个思想用之于法治实践,即如果一切社会活动都能接受不变的法治的理念指导,那么就会世界太平,天下和谐;它必然要求任何人都应当独立、自立、自我发展;任何人都应各负其责,为自己负责,保持自我本性;人人皆平等的为“天”之子;人人当与天地万物和谐合一,顺应自然而无为。
  《周易》认为世界有了万物之别,则就会产生秩序和需要。对具体的社会而言,就是需要人的治理,治理社会需要反映社会、自然规律,按规律办事,这就是“屯”,即建立国家,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等,使人类文明社会产生。“屯”是智力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大同的需要。世界就是首先有以上客观存在(乾、坤、屯)构成存在的三维空间,所以,人类必须遵循“天”之“道”。
  《周易》认为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一切知识也都是可以有效传递的。“蒙”卦显示了人的认识的局限性,说明人不是上帝,但上帝与人同在,没有人的“客观”意识,也就没有上帝。这是《周易》的认识论。“蒙卦”准确地表达了世界与我的同在、协同性这一认识论思想。“蒙卦”告诉我们,有序的文明社会需要教育,人类精神需要科学知识、宗教知识、哲学知识的哺育;它还认为“小人”(无知者)不可胜“大人、君子”(智慧者、知识人),我们要遵循真理至上的最高的教育原则;它也表达了人类客观意识,或主观能动性,即蒙与受蒙者志同才有教,双方是平等的,相互相长的不可分离的关系。实际上,人类宗教精神也从此产生,就是受蒙者(知识信仰者)要首先不怀疑地接受启蒙,即先肯定真理存在,再学习、否定乃至发展真理。没有教化何谈文明?文明也正在于人类有能力施教和受教,这正如没有时间,就没有空间,反之亦然。所以我们说《周易》哲学蕴含着不变的四维系统世界真理场域,它是科学理性的表现,也是人类思维的本质直觉的高级“象思维”形式的表达方式。
  如果说古典《易经》是一种平面视域,那么我们重新认识的《易经》可以看作是超空间的四维视域,表现在:1)时间三维-空间一维:过去-现在-将来—上下;2)时间一维空间三维:现在—前后-左右-上-下。总体而言,八卦四维视域表现了以下四种逐渐进化的视域:1)直线关系:先后;2)平面关系:先后-上下;3)立体空间关系:前后-左右-上下;4)四维超空间关系:先后—前后-左右-上下。其中,1、2是传统视域,称为旧意或古易;3、4是现代视域,可以称为新易或者今易。在四维八卦视域中,立体视域核心是二、五爻关系,二者平权等价,表达中或中正社会关系;四维视域核心是六爻上下体互动,表达平权等价的社会关系,实现先后与前后-左右-上下的转化。我们还可以做出以下类比:1)空间直线化,时间化;时间立体化,空间化。先后,是时间关系,不可逆,但可变,是相对性;前后-上下-左右,是空间关系,各向同性,但有别,相对性。2)先后,吉凶不定,不变的,静止时间,绝对时间,虚;前后-左右-上下,变化的,运动空间,相对空间,实。二者在总体上显示了社会关系的内部绝对性,外部相对性特征。
  所以新易可见完整的四维时-空关系,通过它我们可以演绎出法治系统的六法宪政制度体系,即民意生立法,立法生执法,执法生监督,监督生司法,司法生民心。其中,立法、执法、司法、监督为四公权,民意、民心为二私权。四公权属于公共权力,可以表现为为三权分立、一权监督;私权是民权,为民意、民心统一。这里,民心不变,民意可测是一般规律。民心表达权力-权利系统的阴阳变化关系,民意-民心显太极之道,即“权由心制,心由权表”。
  民意,立法、司法、执法、监督,六个范畴,为法权体系不可或缺的六个方面或者要素,其关系还可以由八卦之六爻之象来表达。六爻的先后关系,表达的是时间先后序列;上下关系是对等的直线关系;还有等位的前后关系、左右关系,从而使卦象空间化。先后-上下是平面图象,属于二维时-空关系。其中,上下卦重势讲时,是在体制内、大一统格局,或者是个体独立的内能场,演绎两卦上下呼应的六爻时间关系;左右卦等势讲位,是多元化,社会外部互动关系,演绎两卦平等的空间关系,主要用二、五爻,中势,属于法治的本质;有应为正,阴阳平衡,不应为不正,阴阳相抗,即阴阳关系是本质关系。如是我们在八卦视阈中也可以见到,六爻初二为地象,代表民意,立法;三四为人象,代表执法、司法;五上为天象,代表民心、监督。八卦皆同,但其理不同,其用有别,因为卦象不同也。权力在二到五爻,民意、民心分别是二或五爻。阳爻表示公开、作为,积极等意义;阴爻表示隐蔽、不作为,消极等意义。一、三、四、六爻是“三假一真”,等动能;二、五爻是“三真一假”,等势能。二、五爻分别代表民意、民心。民心居上,是以传统卦解释得到的理念。新易认为,民意-监督-民心——独立监督机制,四维国家权力说可以产生。总之,四维八卦视域带来了一种新的思维方法,可以有效应用于四维法学理论。
  4、大道自由
  古中国的道学象思维,尤其是《周易》哲学,几千年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熠熠生辉,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发挥着看不见的精神道引的作用,绵延支撑着中华文明的大厦。可以说后世儒家礼仪教化学说只是其皮毛而已,完全是形式化、片面化的解释《周易》,全然没有理解《周易》的精髓。孔子解析的《周易》 看到了时机、偶性、众人的作用,但是却把卦象的爻位之势绝对化、形式化,尤其是后人将君王至高无上思想天经地义以及神秘化更是对《周易》的彻底曲解。在孔子解析的《周易》里虽然有了四维结构观念,但是却与真正的道德法治精神相悖,伦理化的道德君子成为可望不可即的完人,导致大众的普遍自卑,主奴意识强烈现实化、庸俗化,最终王道社会只成为理想,从没有、也不可能变为现实。由于曲解的《周易》丧失了普遍性,没有制度化的文明支持,最终成为儒家提倡的人治国家的家天下的统治工具。这种人格化的人治的王道理想国家最终成为社会的肿瘤痼疾而摧毁了社会的生机和活力——民主沉睡了,民众精神萎靡了,不公正、专制、暴政、腐败等等问题,由此而弊端丛生,即使在今日中国也还是大有政治市场。所以,今天的中国人十分需要的就是独立自由的道家精神,这是理性精神、人道精神、自由精神的回归。同样,放眼世界今天人类精神的躁狂症也需要道学文化医治。这个重大任务应当是法律学人的使命。四维法学就是建立在道法之上的科学法学,也应担当起自己的理论职责。
  老子认为人可以进入与天地万物合一的境遇而直达、直观事物乃至自身存在的本质世界;世界不仅是可以认识的,而且人与世界可以沟通、合一,甚至直接倾听所谓的天籁之音。所以,我们认为认识首先完全是个体化的(独立的个体、人),然后才是他化的,最后才是普遍的抽象。由此可以推出人的自由的必然性以及绝对的精神自由(天地精神)的存在。这时的人完全独立自在,进入非社会化世界,他不反对社会生活,但可以不参与众人活动而超然卓立于世。这种人才是真人,真“道德”者。他绝对无害于社会,而且社会可以从其得到多多。
  老子认为“无、有”相生,“无、有”相依。在“无、有”的交融变化之中蕴含着“大道”,“大道”的表象是有,本质是无。我们认为“无、有”本是一体,也就是现代人说的四维时-空世界。“道”是生成,是跳跃,是质变,是事物存在的整体性,是直观本质的现象,所谓“神性”用现代物理学关于光的波粒二象性类比之最合适。也可以说,“道”是“无、有”一体之存在,不是“无”,也不是“有”,或者既是“无”,也是“有”。这是天人合一理念的最直接阐释。道是存在-存在者系的本质之象,不是客观的,也不是主观的,所以是不可言说的。道就是道。它需要智慧的感悟。在这个意义上道学文化是人类宗教精神之父。但道学不是神秘的、天启的宗教,而是科学哲学,因为它是人道的真理,属于人,也属于天,不是上帝都有的我的知识客体。即使是上天也与我平等,这是怎样的精神气魄,怎么能不千古生辉!
  作者认为这种得道真人正是法治社会的主体之本质。只有这种真人才能达到切实促进和实践法治社会的积极作用。因为法治社会是法人社会,任何国家都是法人,在其他一切在法人面前没有任何特权,一般法人与掌握国家权力者(也是法人)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就是说,一切掌握国家权力者和公民都是法人,都是自我负责的人,他们之间没有主仆之分和高低贵贱、贫富智愚之分。这样的人就是本来的真人,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有大道德的人。这种真正的道德修养是每一个正常公民都可以达到的,它就是自然无为的人,就是自觉、自主、自由的人。这种修养就是要求人的忘我性。如果国家权力者忘我,则可以依法办事,公正无私;如果公民忘我,则可以不损人利己,人人平等。这就是法治社会的法人之大道。这种大道是导向人的自由的绝对的、不朽的“道路”。
  三、变易的法
  法理念的时空互换思想是作者在《走向法治社会》一书中提出的重要观点,它也是四维法理论的重要支持内容。这里简要概述如下。
  爱因斯坦认为,时-空不存在了,物质也就不存在了,这与中国古代道学文化的“天不在,道亦不在”思想在哲学角度看是具有同一性的认识,即时-空互换与天人关系的演变也是有同一性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这种四维时-空互换时空观的支持。它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1)三维客观空间(现象):反存在(客观意识、理性、上帝、空、心、灵魂、道),(亮)物质,无意识(暗物质);一维主观时间(本质):纯粹个体主观抽象统一的意识。
  2)三维客观时间(现象):我的分化,即本我,自我,超我;一维主观空间(本质):纯粹个体的纯净的形象想象空间。
  概而言之,四维法的结构就是这种“一分为三,合三为一”统一场在的法治系统的法。其中蕴涵着系统协变律(相对同一律):世界是天人一体的开放系统,“天”是本质无,人是万物之一有现象,人的身心与“天地”之精微可以相通、和谐、互相转化。也可以说,上帝(天)是我,我是上帝,我与上帝同在,上帝与我同在。注意,这里的天高于上帝,包含上帝。和天相比,上帝只是其局部。上帝是个人化的,而天是普遍化的。上帝与人都在天下,只不过人可以归于天,与天同在,但人不是天,天不是人。
  第三节 四维法学构想
  在世界文化史上有《圣经》中的上帝支持、丰富着西方人个体的心灵,开启个体的智慧,个体在上帝那里找到自由、平等和尊严,这种形象思维是其民族创新立的源泉,而现实中西方人却是以抽象的形式化思维为主;中国人无人格化的上帝,只有“天道”的“玄无”这种最抽象的形式化思维方式开启人的智慧,使中国人在精神上独立自主自由,这种“无象”之玄思是其民族创新的源动力,现实中却以形象的非形式化思维为主。由是观之,中西方两种文化的思维方式整体互补,具有一体性。
  因为有上帝,西方法治以为社会公德之教育是多余的制度,它是自然的、宗教的任务,法治系统以法律制度为核心,辅之以民主,高扬人权(上帝博爱、人权至上);因为无上帝,中国法治以为民主是多余的制度,它是自然的、政治的任务,法治以道德为核心,辅之以法律,高扬权力(真理绝对,道中无人,权力至上)。实际上,二者都走向了法治系统的极端,两种法治观都有方向上的偏差——问题是上帝可能不在,天道也许有情;人权优先、权力有限,人不是上帝,国家也不永恒(非道),我们不可能把这些价值都完全绝对化。所以,我们的具体的法治制度也必须不断的发展。
  我们知道,黑格尔创立的矛盾法以及我们中国的唯物矛盾法都不重视法制实现的形式,轻视监督权力的功能,因为它们在理论上都是假定理性执法人执法(广义),最终都会导致人治的统治而使法律完全工具化。与此相抗的实证法学又轻视法的抽象理性作用,崇尚实用法律技术,往往导致法律的专横、不人道、非人性,随有形式公平却常常是无实质正义。另外,自然法却过于理想性,无论是程序自然法,还是实体自然法都是主观性强,具体法律技术难以与之符合,难以具体操作,实践性差。总之,历史上的各种法学流派都还没有真正成熟,没有独立,没有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法学。虽然许多法学理论都自称是科学的。然而历史上的各种法律思想和法制却都有合理性因素,都是法制文明的成果,我们绝不能一句话就抛弃了;这是我们应有的、基本的理论态度。当然作者还没有能力完成这个巨大的任务,这应当是法律学人的共同历史任务,这里只是指出问题,指出一种法学发展方向而已。
  我们曾经提出的四维法治观首先将法治概念系统化,其次将国家(社会)三维法制化权力与一维现实化人权相比,它认为法治是两方面的平衡。这是狭义四维法治论的观点。进一步发展,国家(社会)权力与公民权利是等价的,相互监督、相互影响、相互转化,法制的终极目标是社会和谐:它既不绝对高扬权力,也不绝对高扬人权,因为二者本质上无异,一切权力都为权利而在,一切权利也为权力而存。这样,法治系统以社会和谐度来衡量是非优劣,它将狭义法治论中以人权保障为目标,限制公权力的观念层次推广到权力-权利系统观,就形成了广义四维法治论。作者现在能做的工作就是在此基础上为建立一种新的独立法学理论,即四维法学努力,而且目前只能是轮廓,今后还需要做许多具体的工作才能真正完善、发展这门新的科学法学理论。
  一、四维法以及四维法学的含义
  四维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四维法和四维法学的基本概念,这是非常困难而又冒险的事,但又是我们必须作出回答的问题。
  1、四维法的概念
  1)法的一般概念
  什么是法?法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古今中外曾经具有各种关于法不同定义。比如,在中国法学理论界关于法的普遍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1】作者认为这是关于法律的一种概念,完全不能是法的一般概念。法律的本质不是简单的统治者的意志的表达,或者人民意志的表达,法的本质也不是自由,或者自由意志的规范化,而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及其系统。所以,一般而言,人们认为法是由法学家制定的关于人们相互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社会)公共权力的职责和职权规定,以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普遍的制度规范体系。我们只有解决了法的概念,才能进一步解决法律的一般概念。那么什么是法律?我们可以认为,在四维法中,法律就是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制定的、有强制力的关于人们相互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和关于国家(社会)公共权力组织的职责和职权及其关系的规定以及实行程序,以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最大和谐的、普遍的制度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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