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以后,为了让人民理解、选择和批准他们提出的
宪法方案,代表们又在报刊上撰文,向人民进行解释,希望人民对新
宪法既不要“盲目批准,也不要盲目否定。而是要进行认真而坦率的考虑。”【16】因为只有55名代表的理性对于一个即将诞生的国家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他们也需要并已开始向民众传递理性。
确立会议规则
法治即规则之治(The Rule of Law as a Law of Rules)
——斯卡利亚(Scalia)【17】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
——俗语
有着丰富生活经验的制宪代表们当然很清楚一套合理的会议规则对于会议的成功召开是多么重要。所以制宪会议召开的第一天代表们所作的一件重要事情就是选举一个会议规则起草委员会,着手制定会议规则。投票选举结果是法学教授韦思、律师汉密尔顿和律师平克尼三位先生当选,组成制宪会议规则的起草委员会。草案出来后又经过两天的认真讨论才确定下来。从而为会议辩论提供了程序性的要求。【18】
首先是以邦为单位,少数服从多数。根据规则:“开会议事,出席者不得少于7个邦(超过13个邦的半数);一切问题由出席代表足够的各邦投票,由多数邦做出决定。”【19】这里达到“代表足够”的要求由各邦的授权书决定,大多数邦规定至少三名代表出席算是代表足够,即可代表本邦意愿进行投票,而康涅狄格和马里兰规定,只要有一名代表出席即可,宾西法尼亚规定至少四名。但不管各邦具体规定为何,也不管每个邦有几名代表出席,表决是以邦为单位,每个邦的表决权平等。由此保证会议的代表性,以及会议表决结果的代表性。同时,这也是《邦联条例》中各邦平等原则的要求,以此作为会议的表决规则,体现其正当性与合法性,也容易得到各邦的一致认同。少数服从多数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对一项决议的表决,以多数邦的意愿为表决结果;其次,在一个邦内,也以多数代表的意愿作为该邦的表决意愿。如一邦之内的代表,赞同与反对票数相等,则为该邦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然,会议规则中的民主并不是要扼杀少数。相反,会议程序里还保留了大量对少数的照顾。比如“对一项议题作出决定之前,即使已经经过充分辩论,只要有一个邦坚持要求,即应推迟到次日再议”;且“在一天的会议进程中,任何时候有人提出休会动议,只要有人附议,即予执行,不再辩论”等等,以此保证少数的意见也能得到表达。正是这种规则使得各种意见——不管你是属于多数派,还是少数派——都能在会议中得到讨论,集各家之长,顾各方利益,由此绝对排除在“重大问题”上由“一两个人说了算,别人只能奉命行事”的情况,【20】进而确保会议的成功。
其次是确保保密工作,使代表们可以从容地对各种观点进行讨论。由巴特勒先生提议,会议规则补充规定“会议期间的任何发言,未经许可,不得付印,不得发表,不得传播”。但为了保证代表们可以无所顾忌地畅所欲言,这一点似乎还不够。他们又不顾费城夏天的闷热,执意关上窗子,生怕从街上能听到会议的争论。其实,也可以理解这种心情。政治本来就不是高尚得纯粹对良好的治世方式的探索,而更多的是一场道德沦丧、追逐名利的肮脏游戏。更何况这次的制宪会议本来就是各州有了矛盾才来协商,讨价还价的事情对于这群身着燕尾服,衣冠楚楚、重视荣誉的绅士来说,可能总感觉不自在。只有关起门来才适合掏出心底,拉下脸面,为利益而战。所以,制宪会议也因此区别于普通的立法程序,从而使代表们能够——事实上是鼓励——进行坦率的讨论和富有想象力的创造。【21】
最后,为了不至于你一言、我一语东拉西扯地消磨时间,避免代表们通过转移话题来回避困难,会议规则专门规定 “一旦开始辩论一项议题,代表只能对这项议题本身提出修改意见,或深入发挥这项议题,或要求推迟讨论这项议题,会议中途不接受其他动议”。【22】 由此确保对某个议题的讨论不被中途岔开。【23】同时,为确保深入、细致地讨论每一个议题,在作出决定之前,即使已经经过充分辩论,只要有一个邦坚持要求,即应推迟到次日再议。这也是给每一个邦平等的发言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