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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与法治:一个思想史的检讨

  在政体分类上,孟德斯鸠已经与亚里士多德有着不同,他将分类的标准改为掌握权力的人数和政治的统治是否依照法律。由此,他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在共和政体中,权力掌握的多数人手里称为民主政体,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称为贵族政体。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都是单个人的统治,区别在于君主依照法律实行统治,而专制依照君主个人意志性情来统治,无法无章。与亚里士多德另外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孟德斯鸠提出了“政体原则”的概念,也就是政体运作的人类感情。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治的原则是“节制”,两者都表现为爱共和国,都把公共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具体表现为对妇女献殷勤,权谋求数,阿谀奉承,处世坦率,举止礼貌;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具体表现是压制勇气,窒息野心,培养好奴隶。 这里,孟德斯鸠不再抽象地和逻辑地探讨政治统治的目的,而是具体地描述不同政体的内在性质,从他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提倡共和,反对专制的理论倾向。其实,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经利用传教士的文献分析过古代中国的政体与法律。在他看来,中国本质上就是一个专制的国家,但是,由于中国特有的道德、人口、气候和地理环境,使中国的专制主义带有些许贵族甚至共和的特点。
  同样,孟德斯鸠也认为政体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内容。首先,立法要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治下,平等和简朴成为立法的原则。平分土地,财产均衡,禁止一人继承二个人的财产,征富人说减轻穷人负担,都是为了达到平等。简朴,节约,节制,勤劳,谨慎,安分,为的是培养俭朴的精神。 在贵族政治下,立法的原则是鼓励宽和的精神,并恢复平等,因为不平等乃是致乱之源。规定富人纳税、禁止贵族经商、要求贵族公道对待人民、设立监察官、废除长子继承制,目的都是抑制财富的不平等。 对于专制政体下的法律,孟德斯鸠持强烈的批判意见,专制主“就是法律,他是国家,又是君主”,“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无财产转让制度”,“无贸易法律,法律仅仅为警察法规”,“贪污是普遍的犯罪” 。
  其次,具体民事和刑事法规,不同政体下形式各不相同。在法律简繁上,共和国对财产生命和荣誉重视,因此诉讼程序法律多,而专制国家不重视这些权利,以简化的方式判案。在明文断案上,专制国家无法,法官就是法律;君主国家有法,法律明确的时候依照法律判案,法律不明确的时候探求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国,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判案。在裁判方式上,君主国采公断方式,法官共审交换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共和国法官之间不商议,按照固定的诉讼定式个人判案。在刑罚轻重上,专制国严刑峻罚,共和国则预防重于惩罚。 孟德斯鸠得出的结论是,“国家没有丧失它的原则的时候,法律就很少是不好的”,他把政体比喻为“酒杯”,把法律比喻为“酒”,按照他的理解,酒杯的好坏决定了酒的味道,因为“腐败的不是酒,而是酒器”。
  最后,孟德斯鸠把政体与自由联系了起来。他认为,只有在政治宽和的政府里,才存在着政治的自由,“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为此,孟德斯鸠以英格兰政制为蓝本,设计出了三权分离,权力制衡的宪政制度。这种通过政治权力的分离以求人民自由的理论,被后世的一些法学家们视为“法治”的核心。
  不过,从格劳修斯到卢梭,他们并不常用“法治”这个概念,与其说他们提出了近代法治主义的观点,还不如说是后代学者根据他们的理论推演出了近代法治的观念。国家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政府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政府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为了政治的自由就必须分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不为罪,法律不溯及既往,等等,都是这个时代理论的产物,都被认为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但是,如果我们将超越国度的自然法思想转到各国的政治法律实践,那么我们将会发现,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政治制度下的“法治”并不相同。
  个人主义与法治主义的结合,构成了近代现代化社会的法律特征,基督教和古典哲学所创导的个人主义,成为西方文明的代名词。随着商业中心从意大利北部发展到西部和北部,英格兰的个人主义成为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这个特点从16世纪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中叶。依据学者们的分析,在17到19世纪的西方,可以算做“法治”社会的,惟有英格兰 。从政治思想史上看,从17世纪洛克的法律与自由关系命题,到19世纪密尔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英国法治奠定了自由主义理论基础。从对英国宪政实践总结上看,19世纪的戴雪明确将“法律主治”视为英国宪法的三大特点之一。
  在戴雪看来,英国法律的传统使英国的法律不同于同时代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英国宪法的特点之一就是“法律主治”。他经典地将法律主治描述为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不存在武断的权力,人民不会无故受罚或被法律处分以至于身体财产受损。他认为当时的英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而法国则是专制的中心。他以伏尔泰无辜被贵族殴打并被关进巴士底监狱为例,假定伏尔泰在英国的话,他可以依据法治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至于既被殴打又被监禁。 其次,普通法律和普通法院居优势,无任贵贱还是贫富,所有人都受制于普通法律和普通法院的管辖,换言之,法律平等。他考证,贵族和憎侣与普通人民在法律上的平等,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时间上相差了200年,在英国是16世纪末,在欧洲大陆直到18世纪末。 最后,宪法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英国宪法源于司法判决,判决源于个人诉讼。这里,戴雪把英国宪法与比利时宪法进行了比较,他认为英国宪法源于千百年来司法救济的传统,而比利时和法国等欧洲大陆宪法源于立法者制定的权利宣言。前者是归纳,后者是演绎,前者是法官之法,后者是立法者之法,前者基于法治主义大义,后者基于政治的实践。 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是古代法治学说经典的话,那么戴雪的“法律主治”则是近代法治学说的经典。个人受到政府的保护,政府不得侵犯个人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权;个人的权利来自社会生活本身,受到司法制度的保护,而不是来自外在 的立法权威。这些都成为近代法治理论的核心命题。另外,在戴雪的法治论中,有两点值得我们的注意,第一,他混淆了封建时代的专制武断权力与近代以后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将欧洲大陆行政诉讼也当作一种专断的权力,看作成法治的对立物;其次,他把法治与一个国家的生活方式、民族习惯和法律传统联系了起来,这为20世纪之后社会学家重新认识“法治”现象开辟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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