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与法治:一个思想史的检讨
徐爱国
【关键词】<法学研究>06-02
【全文】
一、 主题
本文的主题是从思想史的角度论述法治与政体的关系。就政体和法治的本义而言,政体指的是政治社会最高权力的运作模式,而法治是指法律制度在政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思想家们对政体和法治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古代社会,通行的观点是政体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性质,不同的政体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这是法治工具主义论。在近现代,法治被视为社会的崇高理想,政治活动应该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这是法治目的主义论。进入20世纪之后,社会学家们将政体和法治都视为控制社会的工具,政治活动与法治的结合共同建立和维持了特定的社会秩序。这是法治社会秩序论。第一阶段的典型代表是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展示了政体与法治的逻辑关系;第二阶段的典型代表是孟德斯鸠和戴雪,他们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至上论;第三个时期的典型代表是韦伯和昂格尔,他们提出,法治只是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社会下的独特现象。
二、 政体与法治的逻辑关系
人是社会的动物,他必须与他的同类在一起才能够生存下去。一个人有衣食住的需要,一个社会就需要了裁缝农夫和工匠。一个城邦需要扩张和防卫,它就需要卫士和军队。一个社会需要和谐,这就需要有一个政治的权威。这是柏拉图的思路 ,亚里士多德的语言更加一般化一些。他说,人天生是一个社会的动物,他必定要过一种政治的生活。社会中存在这三种统治关系,一是主仆关系,二是家长妻儿关系,三为城邦宪政关系。 人类社会组织的最初形式是家庭,最高的形式是城邦,“政体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最高组织的结构不同,政体的形式也各不相同,正如同一个合唱团,当他们表现得慷慨凄凉的时候,他们演奏的是悲剧;当他们表现得轻松愉快的时候,他们演奏的是喜剧 。同样是一个合唱团,结构不同,戏剧的形式就不同。同理,最高治权的目的和执掌人数不同,政体的形式和性质也不一样。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分类,他把划分政体的根据分为两类,一是政治统治的目的,即为了城邦的利益和非城邦的利益,二是执掌政治权力的人数,即一个人的统治,少数人的统治和多数人的统治。依此,政体在逻辑上可以分为六种,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前三种政体都是为了城邦的利益,故称正宗政体;后三种政体不是为了城邦的利益,故称错误的政体,或者变态的政体。
古希腊的经典作家们对政治的关心远远甚于他们对法律的关心。在柏拉图看来,政治是政治家们的一门“艺术”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治目的是最高的善 ,比较政治而言,法律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柏拉图一生追求“哲学王”智慧的统治,他认为以固定不变的法律来束缚智者的聪明才智,是一件可悲的事,正如同让一个医生按照医学的教科书给病人看病,而不是让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给病人看病。即使在他晚年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也认为法律是一个“金质的纽带”,但是他也仅仅承认法律是一种“次善”的统治形式。 亚里士多德比柏拉图略为重视法律的作用,提出过“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口号,也对“法治”进行了“普遍服从”和“良法”的界定。基于这一点,亚里士多德被认为是西方“法治”主义之始祖之一。但是,通观他的政治法律著作,他仍然把法律处置在政治之下。在他的伦理学中,他称政治学是“最高主宰”的科学,是“最有权威”的科学 ,而“立法知识是政治学的一部分”,“法律似乎是政治活动的成果”,他称立法问题是一个前人留下来尚未研究的问题,立法问题“整个说来这是一个政制的问题” 。而在他的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政体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性质。
在政体和法律关系问题上,“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政)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他说,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法律必然根据政体制订,正宗政体之法,合乎正义,变态政体之法不合乎正义 。要制定法律首先就应该认识政体,不存在着适用于所有政体的法律。鉴于此,亚里士多德分别地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他着笔较多的是平民政体下的法律制度和君主政体下的法律制度,以及他的理想政体形式即共和政体下的“法治”。
平民政体是把治权交给多数平民的政体,在这样的城邦中,多数的平民超过了少数的贤良。平民政体分为五种,分别以平等、财富、出身、公民权和民众命令为原则。在这五种平民政体中,前四种政体都依照法律实行统治。在后一种情况下,民众的命令凌驾在法律之上,平民有他们自己的领袖,在这样的政体下,法律并没有威信。亚里士多德称这种政治实际上是一种专制。 在前四种情况下,亚里士多德主张将治权交给众人,实行法治,因为众人的智慧总是超过少数人的智慧,正如同众人宴会胜过一个人的智慧,整体的力量大于部分的力量。为此,只有把民众大会、议事会和法庭的平民群众权力置于少数贤良之上,才是合乎正义的。在审判的时候,最后的决断权应该寄托于正式订定的法律,只有当法律不及时的时候,才求诉于个人权力或者若干人的联合权力。 即使如此,平民的法律统治也存在着弊端,亚里士多德以“陶片放逐律”说明这一点。陶片放逐律一般被认为是希腊民主制度的象征,通过多数人的意见放逐政治野心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个制度的基础在于平民政治的平等性,在平民政体下,平等被视为最高的要义,特别富有者、朋友过多者、政治影响力过大者,与平民政治的平等观相冲突。这个法律应用的结果也许会将有才德的人排挤出去,平等压制了才能。
君主政体是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里的政体形式。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君主制也分为多种形式,希腊各邦的民选总裁制,一般都依法受任;非希腊各邦的野蛮奴性的僭主制和绝对的君主制,基本上都是专制制度。君主制度之下,应该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亚里士多德作了较深入地分析。人治的优点是个人智慧和灵活性,他同样拿医生看病的例子来说明,埃及的医生依成方给病人吃药,但是,如果第四天还不见效,那么他可以改变成法。不过,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治还是不如法治,因为第一,人是感情的动物,而法律完全没有感情;第二,众人的智慧超过一个人的智慧,一个人容易出错,而众人出错的几率较小,“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个人独办的酒席”,“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 。第三,一个人凌驾在平等众人之上不合乎自然,因此在平等的人民中间应该实行轮番制度,建立轮番制度就是法律,“结论就是主张以法律为治”,“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四,人治适合古代人口稀少的社会,而当时的社会一个君主无法胜任繁重的工作。结论之一是:法治是神祗和理智的统治,而人治是在政治中加入了兽性的因素。 结论之二是:法治并不抹杀人们的才智,而是意味着法官的判决与其交给一个人,不如交给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