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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方法律思想史改造中国法学的N个理由

  第二,法理学发展缺乏内在逻辑。研究了几十年,还是在一些老问题上绕来绕去。20 年来,法理学的热点问题是:(一)法的本质(二)现代法的精神(第一阶段的讨论开端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第二阶段讨论主要是围绕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问题,第三阶段的讨论开始于“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学术讨论会)(三)法治/依法治国(四)法制现代化(五)法学的变革与创新。从内容上看,都是在原有框架内增增补补,谈不上有什么创新和新的发展,逻辑演绎,高喊口号,缺乏理论研究内在的魅力。
  从法理学的教材上看,从同时代的特点上分析,大多大同小异,看一本足够。出版社是发了财,学术没有什么长进;从发展的角度上看,还是有些变化的。我分为两段,一段是以陈守一沈宗灵教授主编的教材为典型,我称为沈类教材;二是以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教材为典型,我称为张类教材。当然从沈到张的转移,意味着法理学“正宗”的转移,因此法理学的研究基地现在在长春,而不在北京。
  两类教材反映了法理学两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沈类教材是以马克思法理学为主线,可以称之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编章结构到理论阐释基本上没有超越马克思理论的框架。但是马克思毕竟是19世纪的德国人,无法预料到20-21世纪中国的情况,那样的教材自然跟不上新的形势,因此要发展。张以后的教材在坚持马克思的坚持上,加上了新的内容,其中包括了大量西方的理论。沈类的问题解决了,但是新的问题也出现了。比如说,一本书里同时有马克思和马克斯,这本书就不好写。马克思说经济关系决定了法律的性质,而马克斯说新教伦理产生资本主义,怎么捏合也捏合不到一起去。再比如,同时出现黑格尔的意志自由国家主义和哈耶克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教材是按照黑格尔的思想写还是按照哈耶克的思想写?或者同时写黑格尔和哈耶克?如果同时都写的话,就不是法理学了,就只能是法理学资料汇编。沈类教材陈旧,但是理论统一,张类教材有新东西,但是新旧不兼容。任何一种情况我们都不能够说是真正的法理学。法理学不像具体的部门法,它带了个性的特征,具有内在的自恰性,有它的意识形态性。我们可以有马克思的法理学,可以有黑格尔的法理学,但是不可能有“中国的通用的法理学”。 法理学不可以有统一的标准,如果有标准的话,那就不是法理学,而是法律的政治教科书。
  五、完全抹杀中国法理学家的贡献是不厚道的,中国法理学也存在着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论,不过,当我们考察中国法理学这些“异端”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法理学的新思路也不过是西方法学的只言片语的无限夸大。
  将这些新的法理学进行人为的分类是有风险的,因为分类就是一种理论的强暴。但是,为了分析就必须分类,这是亚里士多德的道理。在我看来,中国新近的法理学其实大体上延续了两种传统。第一种是纯粹的法哲学,他们研讨法学的基本范畴、探讨法哲学的方法论。这样的法理学与其说是法学的,不如说是哲学的。这样的法理学远离了法律的经验世界,法理学家沉醉在自己设定的理论框架内沾沾自喜,惟有让人看不懂的法学论文才是有理论价值的成果,让人看懂了,就不是法哲学了。第二种是经验的法理学,法理学家们研究法律的现实问题。他们否定法律的概念与定义,反对法律的抽象思维,他们欣赏传统的虚无主义和道德的怀疑主义。由于这批法理学先天的不足,他们对法律现实问题的看法不纯粹是法律学的,而是法律的社会学、法律的经济学和法律的政治学。当“法律与……”成为一种时尚的时候,“法律不是自治的学科”,“法学不需要人文社会科学背景”,“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吸引了那些对主流法理学不满而又缺乏足够学术耐心年轻学人的眼球。
  第一种法哲学不应该是由法学院的人研究的,我们应该把它归还给哲学家,应该法学院的人并没有接受系统的哲学训练;第二种法理学也不应该由法学院的人研究的,我们应该把他们归还给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两种法理学是失败的,因为这样的法理学是在法学院大门口徘徊,类似于小饭店门口招揽生意的门童,当法律预备科的人们在法学院门口张望、举棋不定是否应该跨入法律殿堂的时候,他们说“请进入法律的世界,我们给你们准备了法律理论的大餐”,虽然在那个法律世界里并没有多少让人激动与兴奋的理论储备。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欣赏这些新的法理学,因为他们毕竟还是在辛勤地工作。不过,如果我们转向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两类法理学其实是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渊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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