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我们可以这样看,早期人类社会的法律和法律思想是共同的,因为那个时候人类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同的,人们的智力也是相似的,如是,虽然《论语》只有人生道理的浓缩,《道德经》有五千言,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各自的全集分别为十大卷,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把孔子老子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放在一个层面上考察,不同的是,在历史上的某个点,东西方的思想发展出现了分岔,西方的理论在深化分化和进化,而中国的思想在表面化空洞化和虚伪化。这样,经过三千年的过程,西方有了法学,中国永远没有法学。其实,这个规律同样存在于法律制度的变迁之中,梅因的说法是耐人寻味的。古代社会法律的发展有着共同的模式,大体上经过有从单个判决到习惯最后到法典的过程。在此之后,东西方法律的发展发生了分野,绝大多数的东方国家的法律发展停滞了,惟有少数进步的西方国家法制进一步向前发展,依次经过了拟制、衡平和立法。 在他眼中,罗马法和英国法是西方法律的典型,东方的法律所指他没有明确的说,他没有提到中国法,但我以为中国法应该是在此之列的。如果梅因所谓西方的“法典”以罗马十二表法为标志,那么中国之“法典”则以《法经》或者《秦律》为标志。一部中国法制史,从《秦律》到《大清律例》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我们的封建法统维系了,但是我们的法律进化终止了,我们的思想停止了,我们没有成为一个法治的国家,也没有一个世界级的法学家。
四、中国当代法理学堕落了,它只剩下意识形态和政治口号;但是法理学如此地带有世界观和方法论色彩,以至于法理学在法学中不可或缺。时代要求有新的法理学出现,法理学应该发生一场革命,这场革命应该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取代当下的中国法理学。
我们从法律史学转向中国法理学。 从70年代末开始,近三十过去了,中国法理学的现状不过是这样两个词:支离破碎和惨不忍睹。
中国法理学会开了很多年会,从性质上看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以探讨学科框架为主题:其中有:法理学研究会首届学术年会(1985年,庐山),以法学的概念和法学改革的研讨为主题;全国首次法社会学理论研讨会(1987年,北京),以法社会学基本理论建构和专题研讨为主题;第二类,以专门学术为主题: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1988年,长春)第三类,以政治应时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86年年会(重庆),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88年年会(珠海),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90年年会(合肥),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主题;民主、法制、权利、义务研讨会(1990年,大连);法理学研究会1992年年会(武汉),以人权为主题;法律与社会发展研讨会(1992年,上海);法理学研究会1993年年会(杭州),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为主题;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理论研讨会(1994年,大连);法理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济南),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法理学的发展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95年年会(昆明),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为主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研讨会(1996年,北京);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研讨会(1997年,北京);法理学研究会1997年年会(北京),以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
我的感觉有二:第一,法理学家都是政治家。与当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应该的,但是,不为党提供法律的智慧,真是对不起党对他们的培养。国家设定了法学和法理学家,不是让他们做法律具体的政治性的工作,而是需要他们拿出有理论价值的成果,这应该是一个学者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理学家对不起他们所拿的工资和拿的经费。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各法学院院长的知识背景,法理学和法史学的人居多,原因有二,一是法理学和法史学是宏大叙事的精通者,有这种素质的人适合做领导;二是这两个学科内容就那么多,研究来研究去就那么多内容,没有什么好研究了,就只好做官去。第二个理由是北大一个已经毕业的一个博士所说的笑话,但是也有其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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