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有感于误读法人竟成笑柄

  试想法人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虽然通过立法技术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之外的另一类独立人格,赋予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取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它可以像自然人那样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荣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取得财产,从事经营活动。然而,法人毕竟不是有生命的血肉之躯,它本身没有大脑,没有双脚。因此,它不可能逃走,也无命可亡,自然更不可能有被逮捕之事。正如Marsh法官所言:“公司是一种法律拟制人,看不见,摸不着,并且仅以法律的认可而存在。因为公司仅为法律的产物,所以它仅有公司设立章程授权给予它的那些特征,或者是明示的,或者因存在而引起的各种附属特征。”(Dartmonth College v. Woodward 17. v. s. 518 ,1819.)。公司法人格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体,没有生物意义的大脑和手脚,自身无法行动。它要获得行为能力必须仰赖于自然人组成的法人机关为其决策,代表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对此,Neville法官指出:“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大脑,并且仅仅是公司的大脑,而公司则是其身体,公司仅能通过他们并且也的确是通过他们来行动的。”(Bate v. Scandard Land Co. [1910]2 Ch. 408. )。
  从案件的介绍中,我们知道,将公司中客户委托资金席卷而去,逃亡海南岛的不是法人自身,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对进行意思表示,缔结法律关系的机关,只能由自然人来充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有权管理公司,对外有权代表公司,因此,他能够对公司实施控制。只有以有生命,有正常思维能力,有血肉之躯作为基础的自然人,才有可能“亡命天涯”,才有可能成为公安人员逮捕的对象。至于法人它既不可能逃命,公安人员也无法用镣铐锁拿它。一句话,就生活的观念、思维而论,法人非人也。它是人类扩大生产经营能力,实现生产经营社会化的工具。
  (二)法人就是我!
  李某乃是一个体工商经营户,多年来摆摊设点,买卖服装,由于李某诚实守信,热情接待顾客,经营有道,收入不菲,经年累月,积聚了可观的资本。于是,李某独资设立“时尚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自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摆摊设点到创办公司,李某的生意完成一次飞跃,鸟枪换炮,李某欣喜若狂,有点难以自持。为了改变摊贩的形象,李某决定给自己做一次包括发型、着装,从头到脚,全方位的包装,当然李某也忘不了为自己印制一张精美的名片,因为李某知道这是商场交际的必备之物。名片上醒目地印有以下内容:“时尚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男女流行时装;法人:李某;另有公司地址及联系电话。”显然,李某错误地把自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理解成了法人。殊不知,法人其实不是“人”。当然按照李某的生活经验,他自然会认为时尚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他,他就是时尚有限责任公司。从个体经营到公司化经营对于不懂法理的李某而言,他不可能认识到,他作为单独投资的股东与设立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公司成立后他只能成为公司的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而决不可能变为法人。这种张冠李戴之事,在不通法理的人之间经常会发生,可谓见怪不怪。又如,常常会遇到某行业主管部门召集的本行业法人单位的会议,或是某公司集团召开的,集团成员公司参加的会议。大会秘书在开会前要点名检查到会情况,往往是秘书在台上问:“某某法人来了没有?”;“来了。”与会者在座位上举手回答。听起来,既别扭又好笑。因为我们知道法人不可能亲自出马,到场来开会,秘书所问的实际是“某某公司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到会”。这此都是误读自然人与法人,彼此颠三倒四的著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