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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不作为及其若干建议

  (2)行政强制。此类不作为案件往往是行政机关未履行好预防、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或未采取强制措施致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利益损失,对于人身权,财产权等损害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其违法,将其纳入到国家赔偿体系当中,因为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体系,建议《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补充。
  (二)行政机关内部
  行政不作为体现着一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的观点及思路,他们仍然以“太爷”身份或者官本位思想处理行政案件,没有树立起人民主权的观点,所以有必要: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牢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具体说便是实行便民原则,方便人民群众,推行行政公开,杜绝行政过程中的拖沓,不予答复及各种官僚主义作风,克服行政过程中的神秘主义,不能以所谓的内部规定为借口不予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把决策过程内容严格保密,使其更具有隐蔽性,应该是行政行为都应处在公众的监督之下。
  2.加强行政人员的学习。诚然,行政不作为案件确实有部分公务员故意刁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务员对业务知识不熟悉。众所周知,行政权一项相当复杂的脑力活动,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所以有必要加强公务员对此类案件的学习和管理能力,这样的话可以减少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发生。对于行政领导来说,要求行政领导的素质相对于一般人员要更高,必须具有创造力、洞察力、决断力、组织能力、用人能力、交际协调能力等才能进行决策的成功,同时加强行政领导知识化,学习本部门的专业知识;而相对于一般公务员来说,具体到行政不作为案件就是在领导决策下,认真地按照法律、法规审查行政案件。
  (三)抽象行政不作为
  抽象行政不作为是指具有制定行政性规范性文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或无适时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没有对不适合现实要件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抽象行政不作为文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行政机关在制定的时候,往往只会扩大行政权的范围,强化相对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使普通民众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知之甚少),[9]再加上它的适用对象的不确定,以及反复适用等特征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所以,对于此类案件,有权机关应该及时的立、改、废,进行法律,法规的清理,汇编和编纂。同时把抽象行政不作为案件纳入到行政诉讼的体系当中,给予行政相对人最大限度的国家赔偿。例如2003年3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厂长杨春庭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书,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作为。这是我国公民首次以诉讼形式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美亭化工厂位于江宁区东山镇。2002年5月,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同年7月31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展公司给予美亭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35万余元。杨春庭表示不能接受,因为根据他委托南京华盛兴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进行的评估,并参照2001年《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补偿安置费应为447万元。两者相差三百多万元,原因是双方所依据的法规不同,因此补偿标准也就不一样。区建设局依据的暂行办法,是在1996年依据南京市的拆迁办法制定的。2000年3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同时废止1996年的拆迁办法。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持延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由于南京市对旧的房屋拆迁办法进行了很大改动,两个文件(指南京市2001年的拆迁办法和江宁区的暂行办法)的差别很大,有关执行程序、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的界定范围都有明显差距。制定暂行办法所依据的南京市1996年拆迁办法已废止了7年,江宁区的这个暂行办法是否还有存在的法律基础;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呢?有观点认为:南京市杨春庭的这个起诉,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是没有先例的。作为一级地方政府,根据上位法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是其法定职责。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政府不及时按上位法规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懈怠行为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起诉。但起诉的不是政府的抽象行为,而是与其相关的行政行为-要求政府履行其法定职责,这完全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则。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抽象行政不作为的侵权案件,政府由于怠慢行使行政立法权使相对人的利益受损,就应该承担起责任。对于上述的起诉的不是政府的抽象行为,我也持相同观点,因为目前来说,抽象行政行为仍然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在起诉政府不履行职责时,可以和具体行政行为附带起诉,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它不适用,由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提出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法性及滞后行,提出废除该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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