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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图景中的未决羁押制度建构

  (五)法定羁押场所
  无论羁押的决定是由哪个机构作出的,他们都很难摆脱成为侦查机关刑事追诉的工具的命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建议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关押在公安机关控制下的拘留所内,但对于被逮捕和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由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六)法定救济途径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获得司法救济是其维护自身权利和自由的一条重要途径。针对我国的情况,建议建立完善的人身保护制度。具体来说,首先应当规定被拘留、逮捕、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都有权向作出拘留、逮捕决定的侦查、检察机关申请保释或者变更为其他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果被拒绝,该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权向中立的司法机关进行申诉,受诉的司法机关表现在不拖延的情况下进行审查裁决。其次,对于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羁押决定的,被羁押人应当有权针对该决定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进行申诉,请求上级司法机关对未决羁押的合法性、比例性、必要性以及有关沉默权、防御权等程序性权利等问题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决。此外,在对错误羁押的事后救济上,我国应加快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的步伐,尽可能把被错误羁押人受到的损害降低。
  (七)法定责任追究
  违法羁押的形成,往往既有司法机关本身的原因,又有司法人员个人的原因;既有司法工作上的原因,又有物质保障上的原因;既有主要责任人的原因,也有其他责任人的原因;既有案件所在诉讼环节上的原因,又有其他诉讼环节上的原因;既有现实的原因,又有历史的原因。因此违法羁押责任追究显得十分复杂,不能一概而论。第一,应当区别司法机关本身与司法人员个人的责任。第二,应区别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应区分案件所在的诉讼环节与其他诉讼环节的责任。有些违法羁押往往是由于多个诉讼环节的原因造成的,这就应查明造成违法羁押的主要原因是在哪个环节、哪个部门。违法羁押的责任追究,重点应放在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工作环节、工作部门和主要责任人身上。追究的范围不宜过大。第四,应注意区分造成违法羁押的不同现实原因和历史原因。由于历史原因的复杂性,在责任追究上不宜过分追查历史旧帐,而应将追究的重点放在现实问题的查处上,本着过去从宽、现在从严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第五,还应区分刑事和非刑事责任。对于那些违法羁押情节与后果较轻的或者虽然情节与后果较为严重但责任过于分散的,应以非刑事责任查处为宜,只有确实达到犯罪标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才予以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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