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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化和全球化下的民主问题:通过行政法让市场更负责任

  如果一个同时在多个地方运作的私人部门能计算出最少量的成本或者至少计算出贯穿整个服务领域的相同种类的规制或规制的成本的话,那么这些效率甚至会更高。这样,关于协调规制的压力可能会随着公共服务由私人行为主体提供而增加。这些行为主体的效率部分源于同时在多个地方下运作。一个使规制协调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民营化。市场能产生某种统一。从公共到私人的简单转化实际上能减轻某种自动作用于公共主体的规制负担,但它对私人主体则不是必定如此。简言之,民营化的另一个原因是意识到这种“自然”和谐的结果。
  最后,甚至更重要的是,对于不同层级的政府而言,低税率的政治手段都有利于吸引或者留住一些产业,但是它们显然只产生很少的经济资源,这几乎迫使政府部门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和对已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重新建构,来寻求新的效能。这种财政上的变化通常产生麻烦和政治挑战。但是市场似乎能以某种更中立的方式来分配稀缺资源,之所以出现短缺和产生效率是因为市场需要,而不是因为某个在某时某地参加竞选的特定个人制造出来的。基本的政治决策首先是选择市场——换句话说是选择民营化。一旦这样做了,输赢的结果会被认为是中立的市场过程所产生的非个人化的结果。然而市场和非个人特征也易导致非法的全球流通形式的产生。这种结果通常被隐藏起来。如果公众不能方便地获取关于影响市场过程的信息,以及关于它是如何得以实现的信息的话,那么这些影响一般在一段时间内不会为人知晓[26]。假如采取一种简单的方式来处理公共手段和私人手段的问题[27],人们很难像反对提供服务的公共部门那样去挑战私人的行为。但是即便是宪法保护是有效的,联邦或者州信息自由法也时常失去作用,人们缺乏这种对于授权给公共利益群体必要的信息[28]。
  简言之,经济逻辑类似于在国际上以及各级政府中所应用的逻辑。权限的多元性;政府存在固有的范围限制;相关的自由、灵活性、以及私人行为主体的效率;对资金保值以及创造全球流通形式来参与全球经济的竞争的需要,这一切都有利于民营化。市场引发了规训和无身份性,它们也带来统一性以及以某种非个人方式做出困难的政治决策的方法。市场上所以被认为是中立的,或许是因为其复杂性以及本质上的非个人化。一些市场以及一些市场手段能够改善公共服务,但是所有的市场都这样吗?在什么时候市场主要是一种被设计用来实现某种公共政策结果的规制的安排?它又在什么时候是个人自由的显现,以及确定它是正确的产物?在什么时候有关的一切仅仅是市场的花言巧语,而不是当初所设想的原则?这些正是我正要涉及的问题。
  (三)市场的隐喻
  经济主张通常不足以含盖人类价值的一切方面,这些价值包括自然环境的美,福利的道德正当性基础,以及其他大量的社会正义和人权问题[29]。并不是你不能发展福利的经济学或者是囚犯的权利,而是这就像把词歌翻译成另一种语言一样,诗歌本身在翻译过程已经消失了。[30]屈从于市场的权利不再是权利。纯经济主张不能含盖所有濒临危险的人类价值。除此之外,政治和意识形态问题也趋向使实现的某种目标的经济手段与经济目的本身融为一体。当经济工具主要被用作实现某个目的的手段时,没有什么原因使这些目标不能用非经济词汇来阐明。换言之,我们的目标能容纳一切,并且可以以某种有效率的方式来实现它。至少在理论上,这些目标所涉及的潜在价值可以从它们所实现的经济目的中分离出来。[31]
  然而,市场所能实现的是有限的,把市场当成某种实现目的的手段来使用同样是有限的。政治主张时常使目的和手段模糊不清,尤其是在市场的环境中。与技术运用影响目标和结果的方式相类似,市场效率和其中潜在的个人主义哲学也能粉饰其实质目的。[32]
  最后,许多被转译为市场术语的问题,实际上更多地把市场作为一个隐喻,而非作为对自愿的买卖双方关系的分析来阐释,它们与目的手段的混淆有密切关系,并成为新古典主义经济模式所关注的主要焦点。如果某人提供诸如监狱这样的某种公共服务,并且是以其所能达到的最有效率的方式提供的话,那么我们可以从其看法的要点中就能理解市场手段。但是,市场的主张很难以某种类似于在产地买卖石油和天然气的方法那样,被贯彻到受影响的所有相关各方。囚犯是产品的真正消费者吗?监狱所在地的居民是真正的消费者吗?[33]当我们问公民必须扮演什么角色时,又是怎样去分析市场变化的?当人们关注被民营化的公共服务中相关群体之间的关系时,我们所谈论的市场变得更加隐喻而不是更加真实。[34]市场的基本作用并不总是完全符合人们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就像用传统的行政手段来解决市场问题有其局限性一样,用市场手段来对待法律问题也同样有其局限。[35]市场的隐喻性越强,对市场的规制就可能越直接。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立刻揭开私人主体的面纱,简单的宣称有关的主体具有公共性。[36]事情之所以比这复杂是因为有关的问题并不完全是公共问题也不完全是私人问题,而是同时具有两方面的属性。所提出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寻求如何区分公共性和私人性。特别有三个问题与监狱之类的公共职能的民营化有关系:(1)使用市场手段所试图实现的政治价值是什么?(2)市场中的有关主体所运用的权力对买方、消费者、或者公民等相关个人造成的影响是什么?(3)什么样的程序最有利于保证公众的参与以及保持对政治合法性有必要的透明度?
  二、全球化和公私界别
  公私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利用私人主体来实现公共目标既不是全球化的开始,也不是全球化的结果。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很久以来就开展了对话。[37]美国宪法强调了私人和政府行为之间的区别。[38]尽管政府行为的标准在很多情况下不太清晰,但是坚持公共和私人部门的分离仍然是宪法学很重要的一部分。[39]因此,在一些问题上总是有必要区别对待公共和私人,[40]并且这种区别一直是切题的,即使全球化意味着新的政府职能。对于决定公私之间的界线应该在哪里以及首先我们是否应该划定这样一条界线而言,跨国进程使我们有必要使用新的方法。一些现代合作关系混淆了市场和公共的目标,催生了既非纯粹公共又非纯粹私人的主体。这些主体有能力并且它们的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尽管有时是以民主的方式。但是,如何描述以及较少治理它们,应该求助于一种更为复杂灵活的主张,而不是简单地给那些传统上对公私之间关系的分析通常所鼓励的行为贴上标签。Richardson v.Mcknight[41]就是典型的案例。
  (一)公私界别与私人监狱:Richardson v.Mcknight
  Richardson v.Mcknight[42]源于一个关押在私人监狱的囚犯所提起的诉讼,该囚犯以监狱警卫将其手铐铐的过紧而发生人身伤害为由要求损害赔偿。Mcknight 根据42U.S.C1983提起诉讼,即使他所关押的监狱是私人的。[43]这个案例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是否应该适用私人的合同法,这样会剥夺监狱警卫享有的国家豁免的抗辩权,或者假设事实上该私人监狱很明显的承担公共职能,那么该监狱的监狱警卫能否得到与在国家监狱工作的警卫同样的对待。本质上,这是最高法院法官Scalia的异议中的一个基本的问题。[44]他试图在公私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把相关的行为归入一类或另一类,然后相应的进行处理。最高法院法官Scalia认为,基于本案的目的,该监狱具有公共性,因为没有“真正的市场”在其中发挥作用:
  在一个政府官员是唯一的购买者,而其他人的金钱是支付中介的体制中,论及“市场”压力的后果是富于想像的。一个监狱管理公司最终被选择来取代另一个监狱管理公司,不是因为合同变更,而似乎仅仅是因为一些政治官员所做出来的决定……。那么这是一个行政决定,而不是市场的选择。[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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