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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与竞争

  不同时期的知识产权对于技术进步的作用是不一致的。虽然,西方国家很早就给予知识产权以保护,但那时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影响力是比较有限的。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巨大变化发生在80年代,美国的法院与政府都有“亲专利(pro-patent)”倾向,这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与提高。 80年代后另一个变化就是信息革命的到来,使交通、运输与通讯变得更加的快捷与方便,从而推动了世界的全球化,使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利用变得可能,知识产权的价值进一步得到提升。2000年日本甚至提出“知识产权立国”,其国会在2002年7月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公布《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利用的推进计划》。中国政府也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促进技术进步的重大作用,正着手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全球利用有着与国内利用不同的特点:
  1、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知识产权法授予权利人的一种独占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因此,知识产权的全球利用必须考虑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研究表明在非合作均衡中,有较大市场与更多人力资本的国家会提供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实上,一个相对于世界经济规模来说较小的国家,其没有任何动力授予专利。独立国家的数目越多,根植于国家专利政策中的“搭便车”问题越严重。 虽然,TRIPS协议在协调各国的制度上做了一些努力,但是TRIPS只规定了各国必须遵循的最低标准。更重要的是,TRIPS协议对于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差异性的问题会始终存在。
  2、知识产权国际利用的主角是跨国公司,据统计,跨国公司占据着全球生产总量的45%,全球国际贸易总量的60%,跨国技术转移的85%,全球研发投资的90%。 全球化、信息化以及数字化的出现,导致跨国公司的国际合作逐步增多。由于在研发领域的巨大投资,为减少风险,跨国公司必须进行相关的国际合作。跨国公司的国际合作与经营活动的国际化必然会给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影响。跨国投资要求当地国有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会促进当地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断的向前发展。但是,跨国企业的活动由于在技术领域的支配地位,必然引发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国内、国际两个层面都存在,都需要对之规制。
  二、知识产权与竞争
  (一)从国内法看,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关系
  美国1995年《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具有共同的促进技术创新与消费者福利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是以一定形式和在某些方面限制了竞争,但这种限制可以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生气勃勃的竞争•萨顿指出:更高的市场集中度实际上可能是更激烈的市场竞争的结果,因为激烈的价格竞争削减了大部分企业的利润空间,并使其无法弥补固定成本而被迫退出市场。如果知识产权没有这种激励竞争的基本功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就没有任何积极和现实的意义。竞争法的保护和推动竞争的功能则是通过禁止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实现的,这些行为或者损害了现实的竞争,或者能够损害潜在的竞争。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竞争二者之间,这两种法律制度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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