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篇短文里,我仅仅对明清律典的结构体例及私法在明清律典中的地位作了一个极为简单的说明。由于篇幅的限制,我无法就这种特殊的律典结构体例的形成原因及私法在明清律典中的这种特殊地位的形成原因作出进一步的探讨,这一工作只能留待将来了。在这篇文章的结尾,我想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传统法典中虽然有私法的内容,但这是就我们今天的观念来看的。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立法者看来,并没有什么公法私法划分。他们从来没有为民事活动制定仅以民事制裁为后盾的法律规范的主观自觉。即使他们制定出了许多纯粹的民事性的“例”,他们仍不过把这些例文当成刑事性律文的补充。一些例文中没有任何刑事性文字,不是因为他们自觉地与刑事性法律规范划清界限,也不是因为他们疏忽,不过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刑事性规定已经在律条正文中规定了而已。
【注释】 清史稿·
刑法志.
顺治实录.卷七.
大明律和大清律·刑律.
明史·
刑法志一.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80-92.
清代民法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中国古代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中国民法史.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朱熹.朱子大全·答程允夫.
后汉书·陈宠传.
大明律和大清律.户律·户役.
大明律和大清律.户律·钱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