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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责任三题

  军事、还是非军事的反应责任都必须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实施。区域性的组织或任意国家不能随意承担作出反应的责任,除非经过安理会的授权,○16而且这种授权必须是在作出反应责任前获得。对于作出反应的各种措施,理应采取那些对主权国家干预最少,但是却能到达阻止人道主义灾难发生的措施。在承担作出反应的责任时,各方必须做全方位的考虑,不能损害平民的利益以及少数族人的权利。军事干预必须是特殊的、非常规的反应手段。必须坚持军事干预的“正义战争”准则,任何军事干预都必须通过安理会的授权。我们必须反对常任理会国对于无自身利益的事项不能实施否决权的主张,这会对影响中国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的权利。
  
【注释】  http://www.un.org/News/Press/docs/2002/sgsm8125.doc.htm, Press ReleaseSG/SM/8125
http://www.globalsolutions.org/programs/intl_instit/UN_ref/R2P.pdf
http://www.un.org/summit2005/presskit/fact_sheet.pdf
见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报告:《世界贸易组织的未来》第31页 
  辅从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一个条款,目的是为了使欧洲联盟的决策进程民主化。
Boutros Boutros-Ghali, An Agenda for Peace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1992), para. 17.
Kofi Annan, Two Concepts of Sovereignty, the Economist 352 (September 18, 1999), pp. 49—50.
联合国名人小组报告《关于威胁、挑战与改变的报告》第21、22页(英文)
见布莱克法律词典,西方出版公司(第六版),第909页。
参见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DAC)指南:《帮助阻止暴力冲突》,巴黎(2000年)
○11参见人类安全委员会报告《现今的人类安全》(纽约 2003年)
○12Karim Hussein, Donata Gnisci and Julia Wanjiru, Security and Human Security: An Overview of Concepts and Initiatives, What Implications for West Africa? December 2004. see www.oecd.org/dataoecd/60/42/34616876.pdf
○13联合国名人小组报告《关于威胁、挑战与改变的报告》,第11页
○14秘书长2005年3月报告《更大的自由:为所有人的发展、安全与人权》,第5页
○15如1991年针对伊拉克的688号决议、1992年针对利比里亚的788号决议、1993年针对索马里的794号决议等。
○16安理会事后批准西非经共体观察组1992年在利比里亚的干预和1997年在塞拉利昂的干预的合法性。这样的例外今后必须禁止。因为这必将助长区域性组织任意行动的倾向,从而损害安理会的权威性与国际社会的利益。
【参考文献】[1]John Jackson, 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and the WTO, Higher Education Press 2002, p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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