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安理会军事干预的合法性,国家保护责任提出了六个标准,这些标准是传统的正义战争的发展。这些标准为安理会今后的军事干预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标准。早在中世纪早期,人们就开始尝试识别诉诸武力正当的情形以及战争合法进行的手段。虽然,国际社会对于正义战争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大家普遍认同包括以下主要因素:合理授权、正当的理由、正确的意图,以及最后手段、均衡性和合理的成功机会。
三、国家保护责任理论评价
当今的武装冲突绝大多数是内部冲突,而不是国家间冲突。而且,冲突中平民被杀的比例从开始时的大约十分之一增加到20世纪末的十分之九左右。中国作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理应有所行动。但是,我们的行动应该是以全人类的利益而不是某些人的利益为依规、我们的行动同时也要与我们的行动能力相一致。在这样一个西方话语权占主导地位的国际环境中,我们理应反思西方理论的背后逻辑与动机。
国家的保护责任提出在人类面临危害时,国家或国际社会所应有的预防、反应与重建责任,其实质是对传统的国际法的重新诠释,虽然,其一直强调国家责任的优先性,尤其是预防责任与重建责任。如果我们仔细研读预防责任与重建责任,我们就会发现这些预防责任与重建责任的责任主体并不明确,是由联合国的相关机构、还是由区域性的机构、还是任意国家都可以为之?这有可能成为潘多拉的盒子,为干涉他国内政打开了缺口。预防责任与重建责任可能全面介入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以西方的所谓的普世的价值观来预防与重建一个与西方文明并不相同的国家,这可能会是对该国主权赤裸裸的侵犯。
因此,我们理应主张如果有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的危险,同时当地政府不能对之进行有效的预防或本身就是危险的来源时,联合国的相关机构必须评估相关情况并作出结论,在联合国相关机构对是否干预作出认定后,由安理会协调相关的预防行动。联合国必须坚持预防的责任的实施的首要责任必须是当地政府,只有在当地政府不愿或不能行为时联合国才有预防的责任;预防责任的实施必须是以阻止人道主义灾难的发生为目的,不能对一个社会进行全方面的干预。重建的责任必须在安理会的指导下进行。鉴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以及当地人对当地情况的更清楚的了解,笔者以为重建最好是由当地人来进行,如果当地人不能进行有效的重建,安理会可以授权区域性的组织实施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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