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是指对于某种义务作出反应,有义务对做过的行为、修补或恢复其所可能引起的伤害。 主权作为责任首先意味着国家需要承担一定义务。在帕尔玛斯岛仲裁案中,马克斯.休伯法官认为:“如前所述,领土主权包含于展示国家活动的专属权利,这一权利的结果是一项义务,即在其领土内保护其他国家权利的义务”。国际法院在1970年“巴塞罗那牵引机、电灯及电力有限公司”案中也指出,有些种类的义务,是一个国家向整个世界承担的。这些义务所保护的价值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它们的履行是所有国家都关心的,保护基本人权就是这些义务之一种。因此,当一国人民在其国内连最基本的人权都得不到保障时,这个国家的政府就不仅要对本国人民、还要对国际社会承担责任。因而,国家向国际社会承担义务并不是什么新的观点,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当一个国家签署联合国宪章时,它就向国际社会承担了义务。国家保护责任理论引人关注的部分是当主权国家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时,国际社会对该主权国家的全方面的干预,国家或国际社会的预防责任、反应责任以及重建责任。
二、国家保护责任与安全理事会
(一)、新型的安全观——“人的安全”
国家保护责任理论认为,对安全的传统和狭义的理解忽略了普通人对其日常生活的最基本和合理的关注。国家保护责任强调自从 1945年签订《联合国宪章》以来安全的含义和范围已经大为扩展。人类安全意味着人民的安全——他们的身体安全、经济和社会福利、对他们的人类尊严和价值的尊重以及保护他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全世界越来越认识到安全概念必须包括人民以及国家,这标志着在过去十年国际思想的一个重要转变。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认为人类安全问题是目前辩论的中心,并在其联合国大会第54届会议声明中,明确表明他打算“描述下个世纪人类安全和干预的前途。”新型安全观认为安全意味着人民与社会自由、和平与安全的生活,充分参与治理他们的国家,享受基本权利的保护,能够得到资源与基本生活需要,居住在一个对他们无害的环境中……个人的安全与国家的安全相互强化等。 这样的安全概念除了包括传统的国家的安全,更为强调个人的安全。人类安全委员会认为:人的安全意味着保护至关重要的自由,它意味着保护人民免受严重与普遍的威胁,它也意味着建立保护人生存、尊严的制度。人的安全与各种自由相连:如免于贫困、恐吓以及个人行动的自由等。○11两种宽泛的战略对于人的安全是基本的:一是保护;二是授权。所谓保护,也就是要求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建立规则、程序以及制度以系统的保护人民免受伤害或伤害的威胁。促进人类的安全意味着采取预防措施减少脆弱性与降低风险,当预防失败后,必须采取救济措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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