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责任三题
曹阳
【摘要】国家保护责任理论认为国家与国际社会有向处在危险中的人民提供生命支持保护及援助的预防责任、做出反应责任以及重建责任。国家保护责任理论是对传统的主权、安全观的重新阐释。国家保护责任理论通过对安理会作用的扩张解释,赋予了国际社会解决人道主义危机的责任。国家保护责任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应付日益复杂的国际危机,但是我们必须关注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国家保护责任;主权;安全理事会;评价
【全文】
20世纪末期以来发生在卢旺达、索马里以及波斯尼亚等地的人道主义灾难,人们普遍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为保护人类目的的外来军事干预而言,无论是已经发生的,如在索马里、波斯尼亚和科索沃,还是没有发生的,如卢旺达,一直都存在着争议。有些人认为,新的行动主义是人类良知国际化的体现,而且早该如此;另一些人认为,它是对从属于国家主权的国际性的国家秩序以及各国领土不可侵犯性的令人震惊的破坏。在1999年与2000年的联大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紧急呼吁国际社会,要求他们设法一劳永逸地就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达成新的共识,围绕基本原则问题和涉及到的过程实现“统一协调”。他毫不掩饰、直截了当地提出了核心问题:
“如果人道主义干预真的是对主权的一种无法令人接受的侵犯,那我们怎样对卢旺达,对斯雷布雷尼察做出反应呢?对影响我们共同人心的各项规则的人权的粗暴和系统的侵犯,我们又该怎样做出反应呢?” 为应付这一挑战,加拿大政府会同一批基金会建立了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1年12月提交了一份名为《国家保护责任》的报告。正如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一次研讨会上指出:“这份报告最主要的贡献在于其标题,它对于干预辩论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重述。这份报告提出了干预权的辩论向保护责任视角转移的建设性建议。” 这一报发表后,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响应,联合国名人小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以及由美国两党共同支持的由前共和国众议院议长Gingrich与民主党参议院多数党领袖Mitchell共同领导的工作小组的报告《美国利益与联合国的改革》都支持这一报告提出的主张。此外,英国、日本、加拿大、新西兰、南非、欧盟、卢旺达以及肯尼亚都强烈支持这一报告。 更为重要的是在2005年9月联合国的首脑会议上,150多个国家的政府首脑也表明支持“国家保护责任”理论。虽然,该声明对国家保护责任的理论作出了某些修正,将保护责任限制在四种罪行: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以及反人道罪。在2005年首脑会议的最后成果文件中,其明确肯定了所有政府清楚且毫不含糊的接受集体国际保护人类免遭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以及反人道罪的责任。为此目的,当和平方式证明是不合时宜以及国家当局明显无力维护时,愿意通过安理会采取及时已经决定性的集体行动。 国家保护责任已逐渐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认可,而我国的学术界对之研究较少,本文拟对国家保护责任的相关概念进行研究,并提出其对现今国际法的新发展以及中国的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