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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冲突 规范 非国家行为体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单边主义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有许多的单边主义做法。美国是这一做法施的集大成者。他们不但利用TRIPS协议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施加影响,同时利用自己的超级大国地位,强迫很多国家签署不适合自己经济发展水平的对知识产权提供超过TRIPS标准的双边协议。更为引入瞩目的是美国还利用自己的国内法来干涉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领域单边主义的做法最典型的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特别301条款”的核心是以美国市场和经济制裁为武器,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准许美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其市场。如果美国认为某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做法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对知识产权的市场设置了障碍,并且造成了美国公司和个人的损失,就会以征收高额关税和限制进口相威胁,迫使有关贸易伙伴改变其法律、法规和做法。自1991年以来,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纷争不断,曾三次发生剧烈的冲突又三次达成了解决问题的协议,除此之外,在每年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也始终把中国放在显著的位置上,不断的要求中国改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世界各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水平相差很大的情况下,接受美国式的整齐划一的标准,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利益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曾采用比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以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 。但是,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限制了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试图通过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采取弱保护的政策来追求其经济发展目标的努力。美国近二十年来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争端,归根结底是经济利益的驱使,美国要求其他国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出于自己的经济利益;其他国家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警惕态度,也是经济利益使然。中美知识产权之争,是由两国的经济和科技发展不同决定的,也是由中美两国有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决定的。处理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最重要的是寻求经济利益上的平衡点,中美的三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谈判的过程,也是中美利益博弈的过程。
  当然,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单边主义做法可能违背WTO的规定,同时通过单边主义的做法迫使其他国家接受不符合自己利益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能引起其他国家的强烈不满而被认为是对其主权的侵犯。按照现实主义的观点,如果一些国家发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再符合自己的利益,他们可能退出这些机构。对于现实主义者来说,国际知识产权机制只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第102节(a)正是现实主义理论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现,美国为了维护其本国利益,不惜使用一切手段,甚至可能将自己承认的国际法抛到九霄云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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