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发达国家意识到发展中国家对于外国投资的渴望,因而在与发展中签订双边投资协议或自由贸易协议时,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虽然,投资协议中并没有条款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发达国家通过对“投资”的概念做宽泛的解释,使得知识产权成为投资资产,从而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投资协议。通常,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投资立法都较为有利于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国资本,对外国投资限制较少,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范围使得知识产权享受到其他资本的待遇,这在某些方面会使得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超过TRIPS协议规定的标准。如由发达国家拟定的《多边投资协议》的草稿就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范畴。同时,在美国与智利、约旦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中,都规定有知识产权条款,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高于TRIPS协议标准的保护。如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就要求约旦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赋予作者、表演者以及录音制作者进口权等超过TRIPS要求的保护。
2、发展中国家努力寻求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加拿大产业部下属的知识产权政策局在2002年3月提出了一份《版权改革框架》的文件,其认为难以对民间文学提供版权保护,其理由之一就指出,版权保护的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 而传统的歌曲、舞蹈和故事等等则是世代相传,早己进入了公有领域之中。而印度学者Keith Aoki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我们需要小心构建共有领域以防止第三世界的生物和文化资源看作‘人类共同遗产’。”[2]发展中国家主张给予遗传资源、传统知识较强的保护,有些国家甚至主张在TRIPS协议予以保护。而美国等希望并不希望赋予这些发展中国家丰富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以产权的保护。他们只希望为传统知识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提供“合同解决”问题的基础,反对在TRIPS框架内处理传统知识保护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取得了一些发展,但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分争从来都没有停止。TRIPS协议签订后,这种分争更加激烈。如何理解这种分争,这些分争会给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什么影响,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会如何发展,国际社会在这过程中该如何行为等问题是我们在处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时必须回答的问题,国际关系理论对这些问题的阐释为我们理解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三 、现实主义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单边主义
(一)什么是现实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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