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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冲突 规范 非国家行为体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一)、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一个历史的产物。19世纪末,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迅速发展,垄断资本不仅大量输出产品,而且大量输出资本和技术。同时,随着各国经济贸易等交往活动的不断增加,知识产权的国际市场也已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许多知识产品从本国输入其他国家,变成了人类共同的财富,促进了各国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的交流与发展,从而也极大地推动了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同技术、知识的国际交流活动之间产生了巨大的矛盾,从而产生了进行法律调整的需要。为了适应这种要求,从19世纪末起,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地区性的国际组织,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从而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巴黎公约》为中心,又签订了以下12个工业产权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在保护版权方面,主要的国际条约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等。
  当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最重要的协议为TRIPS协议,TRIPS协议为“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成果之一,是所有WTO成员方都必须遵守的协定。由于现存WTO成员方包括除俄罗斯以外所有重要的经济体,因而TRIPS协议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将是深远的。TRIPS协议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特点是:内容更广、标准更高、措施更严、争端解决更有效。
  (二)、后TRIPS协议时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制度向投资协议、自由贸易协议以及区域贸易协议渗透
  TRIPS协议签订后,发达国家并没有遵守其在WTO谈判是所坚持的多边主义立场。在1989年TRIPS协议谈判期间,美国贸易代表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在TRIPS协议不能谈判成功,将会发生什么呢?我认为如果失败会有许多后果:首先,双边主义行为将会增加,对于那些认为双边主义是非常糟糕的人来说,糟糕的事情将会发生。”但是在TRIPS协议签订后,发达国家并没有在知识产权领域坚守多边主义的立场。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双边投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以及双边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都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这些条款的保护水平都高于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如1998年美国同尼加拉瓜签订双边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尼加拉瓜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等一些超过TRIPS保护水平的协议。同时,美国同中国、刚果、柬埔寨、乌拉圭以及越南等国都签订有类似超过TRIPS协议保护水平的双边知识产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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