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

  2、知名的程度范围
  然而,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指出认可的必要程度。这需要由法官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种类以及市场的具体情况个案决定。当判定知名时,并不需要证明所有人对此产品都熟悉,而仅仅是特定商业区域的人,这取决于购买者是零售者、中间商还是消费者。对于某一特定的产品与服务只是针对特定的群体,只要在这一圈子内得到认可就足够了。例如,一家药厂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即使他们的产品只在制药行业是知名的,而对于大众来说可能是毫不知名的;如果消费者认为两个企业之间存在某种经济联系,混淆可能就应该是存在的。但是,标识所有人必须承担自己标识知名的证明责任。根据已有的法院的案例,一个标志除非它已在市场中使用很长一段时间才有可能认定为知名。这一时间的长度与销售额、广告预算以及其他用于证明这一标志对于韩国的消费者来说是知名的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外国商标的所有者来说,对于无授权的第三者在韩国先注册其商标的行为他们能受到多大程度的保护也是他们所关心的。如果一个注册商标与一个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权人能否要求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停止使用其商标? 虽然韩国的商标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提供答案,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如果注册商标是因为蔬忽而被错误注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申请,这一注册就应该被宣布为无效,应该注意的是未注册商标要想获得韩国商标法相关条款的保护,就需要证明该商标在注册人申请时是知名的。如果世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试图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它的商标以撤销别人的抢先注册,它就必须证明这一商标在韩国也是知名的。因此,如果争议外国商标在注册后才变得知名,那么先前国内的商标注册就可能不会被撤销或宣布为无效。
  (二)可能引起混淆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除了得到认可这一要求外,标识所有人还要证明他人使用其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可能在消费者或零售商中引起混淆。 1、标识与产品的相似性 据最高法院的判例,产品的相似性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质量,外观、产品的使用方法、销售的实际环境等。同时,标识抽象比较的标准是隔离、一般的评断,以及外表传达给消费者以及零售商的印象、记忆及联想,以及两者设计上的意思、视觉上的吸引力等,发音如果能够给人以深刻印象,也会成为考虑的闲素,例如,尽管MCDONALD和MATTONA,TANG和TEN,PIAS与PEERS拼写是不同的,但是由于发音相似,而被认为是相似的且令人混淆的标识。同样,MULNEOPAS,与MULPAS,ASPITIN与PIRINEY也被认为是相似的。对于图形商标,在判断混淆的可能是主要考虑图像与意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