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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

  (一)知名
  根据第2节(1)的规定,企业或产品的标识在韩国获得保护,必须是知名的。显然,如果引人混淆的被模仿标识在韩国是不知名的,就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认为具有第二含义的标识是知名的。
  1、知名的地域范围
  1976年韩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认为,一个产品的标识在一个很小的地区知名就可认定为该标识是知名的,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一个标识只要在韩国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就能得到保护,而不论这一标识是本国的还是国外的,但是如果该标识是通过获得第二含义而变得知名,那么仅仅在国外知名是不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商业标识必须在韩国内是知名的,国内商品与国外商品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亦然。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地方法院认为一个标识仅仅在国外是知名的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似乎有背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YKK案,一审法院认为外国没有进口到韩国以及在韩国销售的产品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禁止国内生产商使用该标识。一位韩国的拉链生产商在韩国注册了YKK商标,尽管在日本有一位拉链生产商拥有同样的商标,但未在韩国销售。该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认为该日本产品将来可能进口到韩国,消费者可能会把韩国的拉链误认为是日本的产品。这样,最高法院决定宣告该注册无效,尽管该韩国的生产商认为既然日本的拉链现在没有在韩国进口、销售,它的商标的使用不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但是对于这一问题,韩国的司法实践并不一致。
  在另外一个最高法院的判决中,读者文摘以及时代杂志在韩国已有10000册的进口以及销售,同时有大量的广告投入进行商标宣传,同时这一宣传活动已在其他10个国家分别进行。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这一标识在韩国的消费者或经销商中或者在某一特定的地区是知名的还是不足够的。由于司法实践的不一致,因此对于外国商标人来说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还没有在韩国进口与销售的产品的保护范围是至关重要的。”, 只要拥有著名商业标识的外国产品可能在韩国销售,就不必区分国内与外国商业标识,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就是通过阻止与他人的产品与商业活动相混淆以保护公众的利益。只要这些标识通过广告或其他的方式在消费者或经销商中获得知名,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即使产品没有在韩国销售,但是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该产品的标识在韩国也是可以获得第二含义的。衡量一个标志是否知名的重要标准是销售量、广告投放的密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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