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
曹阳
【关键词】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知名标识;法律保护
【全文】
一、概述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51年12月31日生效。该法案的建立是履行其在《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第10条保护来源标识以及第10条之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它是以日本1934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蓝本制定的。除了添加了立法目的的条文外,韩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日本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结构上几乎是一致的。该法禁止可能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任何标识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法案也是为了弥补韩国商标法条款的不足,其内容主要集中在仿冒行为方面。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巴黎公约》相比,韩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反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规范所有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立法模式没有得到立法当局的认同,韩国当时采取这一立法策略是与使其更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政策有关。
韩国在1980年加入《巴黎公约》后,于1986年修改其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修订增加了政府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控制措施。政府设置不正当竞争审议会,并赋予其阻止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同时赋予专利局主席通过劝谏的形式纠正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增加了对于侵权行为的罚款数目。
为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满足国内相关行业的要求,韩国在1991年12月31日再次修改了其
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次修订增加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在1999年又一次修订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驰名标识获得保护的法律要件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或产品的标识的保护范围较宽,一般认为,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服务或产品的标识是指在某种程度上能将一个知名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的标识,当然,这种区别性的判断,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未注册商标也提供保护,如果他人使用的某种标识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当然它必须是知名的。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节(1) (A)以及{8)规定,“使用的标识与他人在韩国知名产品名称、商号、商标、商品包装与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或者销售、运输、进口、出口具有下述标识产品的行为,如果可能造成混淆,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上面的条文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标识提供保护的法律要求是,其一是知名,其二是会引起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