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理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

  (二)、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出口。
  据统计,中国出口额的60%是有中小企业创造的。虽然正在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虽然可能不再限制企业的进出口权,但是对外贸易需要专门的人才,大量的中小企业不可能拥有这样的专门人才,同时进出口贸易也是有较高风险的,而国际保理业务却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出口商在货物出口获得应收账款后向出口保理商转让,然后由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转交相应的单据,由进口保理商负责向债务人收款,在这一过程中,出口商只需要与出口保理商打交道,大大降低了经营风险,同时也降低了经营成本。
  (三)、有利于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保理商在接受出卖方的应收账款之前,会对购买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由于保理商是专业从事资信调查的机构,他的资信的调查结论一般来说是可信的。如果一个买家被保理商发现资信状况较差,保理商就会拒绝进行保理业务,而卖方也就不会向其出卖商品。诚信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而保理商就正好解决了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促进了社会诚信的发展。另外如果因为货物与单据不符,双方合同解除,保理商就不承担责任,因此,卖方为了获得坏账担保,就会主动发送合格的货物。保理促使卖方认真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促进了诚信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然,保理还有利于促进企业流动资金的流转、减轻企业的管理成本以及信用风险从而使企业更关注自己的生产活动。
  三、 中国现今保理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没有独立的专业的保理机构。
  据FCI主席康思坦介绍,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他们中90%以上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会员,有着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我国只有银行才能从事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只是银行的诸多中间业务之一。这就意味着,保理业务涉及的融资标准必须服从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最需要获得保理支持的中小企业实质是被排除在银行高高的门槛之外。
  (二)、保理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般认为保理是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自成一体的交易。1现阶段我国对于保理业务的规范主要使通过《合同法》中的债权让与条款来规范的。当然除了《合同法》外,《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也可以对保理业务进行规范。由于保理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自己一套独特的做法与惯例,因此《合同法》对于保理业务的规范是力不从心的,例如,按照保理业务的惯例,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上发生了保理业务,这样的保理也是有效的。2根据《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项保理中保理商至少要履行下列职能中的两项,一是为供应商通融资金,二是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帐户,三是接受应收账款的转让,四是对债务人的拖欠提供坏账担保。显然《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对保理业务进行有效的规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