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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

  TRIPS协议带给发展中国家的收益还是不明确的,但是带给发展中国家的负面影响是确实的。发展中国家每年除了要支付数目庞大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同时,为实施TRIPS协议,还需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构的配置,这需要大量的成本。这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需要极高的调整成本。据估计,因为TRIPS协议的建立,发展中国家每年需要向发达国家支付600亿美元的知识产权使用费。TRIPS协议建立后,全球与专利相关的贸易每年平均大约以150到250亿美元的速度扩张(Maskus and Penubarti 1996)。据世界银行统计,大多数发达国家将是TRIPS协议的主要收益人,该协议提高了专利的价值,其中美国预计年受益额将达到190亿美元, 而发展中国家将是纯粹的输家。
  中国的情况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似。作为发展中的大国,虽然在一些科技领域处于世界水平,如航天、核能等。但是中国的科技投入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非常有限的。1994年,中国的研发开支只占全球的4.9%。 中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主要国家中位居第28位,居中等偏下水平。其中,对外技术依赖度高达50%,而美国、日本仅为5%。 据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去年我们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13万件,其中一半来自外国的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而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所集中的领域主要是高科技领域。 中国加入WTO已整整五年时间,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很多发达国家不相上下,但是我们的创新能力并没有提高,反而有下降的趋势。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05-200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国技术指标得分为64位,而在其2004-2005年的报告中,中国的技术指标得分为62位。 技术指标中核心要素包括创新能力、技术转移以及信息与通讯技术。技术指标的下滑趋势显示我国在技术创新能力上的退步。虽然我们不能认为TRIPS在中国的实施使中国的创新能力受到限制,但是TRIPS的实施并没有带给中国创新能力的提高确是事实。中国并不是一个科技大国,在现阶段,我们的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还是比较有限的,作为一个技术引进的大国, 我们必须应用TRIPS的相关条款的灵活性,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不是盲目照搬外国的做法或是屈从外国的压力。
  三、中国如何利用TRIPS协议条款的灵活性
  国际法委员会认为:“文件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艺术,而不是一种严格的科学。”条约是谈判导致妥协以调解经常是广泛分歧的产物。就多边条约而言,谈判国的数目越多,满足各方冲突利益的富于想象力的灵活起草的需要就越大。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产生许多不清楚或模棱两可的用词。 TRIPS协议作为一个多边国际条约,其虽然明确规定TRIPS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是成员方必须遵循的最低义务(minimum obligations), 但是这些规定最低义务的条款并不是僵化的,而是由成员国在不违反TRIPS协议其它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灵活的解释与适用。TRIPS协议的起草者显然意识到TRIPS协议条款的灵活性的存在,其第1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成员方有权自行决定在其法律制度与实践中实施本协定规定之适当方法。《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第4条第2款也明肯定了WTO成员方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充分利用TRIPS协议的灵活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其实是肯定了TRIPS协议条款灵活性的存在。从各国的实践来看,TRIPS协议并不是一个“自执行”的协议,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其国内的立法来实施TRIPS义务。我国实施TRIPS协议的立法应该以我国的发展实际为依据。TRIPS的建立使发达国家不能再以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为由制衡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有充分的理由拒绝发达国家提出的超出TRIPS保护标准的要求。迈理里 S 格林德指出:“找出发展中国家能从全球化中获益的方法,这一重任并不只落在发展中国家及其政府领导人的身上。可以肯定,学术机构必须承担一部分责任。” 就中国如何利用TRIPS协议条款的灵活性,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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