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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访世界税法协会会长(ITLA)、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一)

  第二,税的本质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有一种税收价格论的说法。就是说纳税人给国家提供税收,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这就是一种等价交换。国家行使税收请求权的同时,负有向纳税人提供高质优效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义务。从纳税人这方面来讲,在享有公共产品的同时,也依法负有纳税的义务。在这种等价交换之中,就涉及到我们对税的本质的理解,它体现了平等性,即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平等。
  赵国君:平等性?这可是比较新奇、大胆的说法。
  刘剑文:谈不上什么大胆,按照价格说就是购买政府的服务,与市场上的等价交换是一个道理。
  第三,就是征税要依据合宪性的法律,合宪性法律涉及到纳税人基本权利保护的问题,税收涉及到纳税人的财产权利问题。
  我们现在理解税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一个等价交换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讲,是一个平等的问题。我们讲国家是什么?人们很难将国家说清楚?宪法中说要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过去,有人说“资本主义国家是公民有产而国家无产”,这涉及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问题。其实国家或政府不是个生产单位,它并直接不创造财富,所以税收是由纳税人负担的,谈税收,应该谈宪法上的税收制度。宪法里面讲平等,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我对税的理解。
  赵国君:我们常见的一个口号是“执法为民,聚财为国”,您曾经说,这句话应该反过来讲:“执法为国,聚财为民”,为什么这么说呢?
  刘剑文:其实这还是涉及到了对税的本质的理解问题,就是理解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目的在哪里?
  这里要谈及到两个权利(力):一是征税权,是国家的权力,另外一个是纳税人的权利,其实是这两个权利的关系问题。宪法上规定政府的权利来自于人民,就是来自于纳税人,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是以纳税人权利为前提的,以服务纳税人权利为最终的归宿。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是聚财为民,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国家的稳定,为了一个和谐社会的建立。
  赵国君:您强调的还是权力与权利的对称性,或者说对等性,经济上的“价格说”化成法律上的价值就是双方的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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