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访世界税法协会会长(ITLA)、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一)
赵国君
【关键词】国家;纳税人;平等
【全文】
被访者简介:
刘剑文,男,1959年7月生,湖北武汉市人,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长期致力于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主攻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金融法和外资法。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
刘剑文教授是我国财税法教育的领军人物、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多年来为推进我国财税法制建设作了诸多建设性的工作。2005年,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修订的首次立法听证会上,他作为听证陈述的唯一法学教授,所提出的“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减除标准全国统一”的主张最终被《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所采纳。他还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 组组长;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顾问。他桃李满天下,学生遍布国家机关、科研单位等。
2006年10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的第二十三次法制专题讲座上,刘剑文教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等200多人作了题为《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的讲座, 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进行了理论分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通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继罗玉中教授、吴志攀教授之后北京大学第三位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作法制讲座的学者,这也是财税法第一次作为此类讲座的讲述内容,体现了财税法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赵国君:您曾经说过税的领域无处不在,那么您对税是怎么理解的呢?
刘剑文:传统的观点认为税收就是国家通过强制力向公民进行征收货币和实物的一种活动,强调“三性”,即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在中国确立以后,人们认为税是国家依据合宪性的法律对公民和法人行使的一种请求权,它体现的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这里我们可以有几个解读:
第一,税形成的根据是什么?这涉及到征税的正当性问题,即国家为什么可以征税?这涉及到两种欲望,公的欲望和私的欲望,即涉及到公的产品和私的产品问题,私的产品是一种排外的,公的产品是每个人都要有的。公共产品是由国家提供的,那么这种产品是从哪里来呢?它应该由享有公共产品人的向国家提供资金而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国家征税有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