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检、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方面,和海关监管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不同,应该把检验、检疫的重点放在一线,而不是二线。即对境外进入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进行检验、检疫,而对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则视同出口,免于查验。这是由商检、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特点所决定的。[85]
此外,由于自由贸易区的一个特点是四周和其他区域隔离,因此制定相关的出入管理法律制度很有必要。我国现有的各保税区条例都规定了运输工具、交通工具、人员的出入管理制度。《条例》也应该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相关的出入管理法律制度作出规定。
(9)诉讼和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对外贸易区法》对撤销对外贸易区的情况规定了司法审查,[86]康诺克公司诉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案(Conoco, Inc. v. United States Foreign-Trade Zones Board)和迈阿密自由区公司诉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案(Miami Free Zone Corp. v.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之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取得了对有关对外贸易区案件的专属管辖权。[87]美国的对外贸易区方面的案件由国际贸易法院管辖,主要是考虑到其专业性。在我国的自由贸易区,对于一般的争议案件,应该根据《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加以解决;构成犯罪的案件,根据《
刑事诉讼法》加以解决。对于自由贸易区的批准、撤销等事项的司法审查,立法应该予以规定。自由贸易区的批准、撤销方面的案件具有专业性,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考虑在法院内部设立相关的专业审判庭或者专门的法院审理相关案件。
3.法律责任
在我国现有的有关保税区的立法中,普遍不重视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天津、青岛、宁波、大连等保税区条例中都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虽然规定了法律责任,但也相当简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和《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十分简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充分是相关法律规范不能发挥其法律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条例》的立法中,应该重视法律责任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样有助于《条例》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作用。
【注释】这里的自由贸易区是一国领域内设立的,和通常提到的国家或地区间设立的自由贸易区(如美-加-墨自由贸易区、欧共体统一大市场、东南亚自由经济区、南美安第斯集团、中美洲共同市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东非和南部非洲特惠贸易区等)有所不同。后者一般翻译为Free Trade Area.当然,两者在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自由贸易,推进经济发展等根本宗旨上是一致的。
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参见《世界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北京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问题研究所1977年10月。
将保税区改造为自由贸易区,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参见舒榕怀:《从保税区走向自由贸易区-略论我国保税区发展的趋向》,载《世界经济文汇》2000年第3期;李力:《中国保税区应向自由贸易区转型》,载《特区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6期;董维忠:《区域产业发展与保税区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8-329页。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页。
参见李步云:《法制民主自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4页。
参见《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651页。
参见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9页。
詹姆斯·哈林顿:《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9页。
参见马季佛:《现代的国家》,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44—245页。
当然,这种左右不是任意的,它要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和制约。
参见龚祥瑞:《比较
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81—82页。
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4页。
参见周永坤:《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参见王世杰:《何谓法治》,载《政法学报》1926年第5卷第34期。
洛克:《政府论》(下),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5页。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5页。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页。
转引自《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1981年版,第116页。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5—68页。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4—245页。
参见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页。
参见叶传星:《利益多元化与法治秩序》,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参见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9页。
参见孙笑侠:《法制、合理性及其代价》,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1期。
参见郭道晖:《“法律至上”辩与辨-兼评“跟人不跟法”的“批示至上”》,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6期。
参见法学教材编辑部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
参见B.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
参见张凤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保税区的影响及其对策》,载《外国经济与管理》2000年第5期;左正:《论“入世”后广东保税区发展的若干问题》,载《广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参见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156页。
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就是这里所说的“自由贸易区”。以“对外贸易区”(foreign-trade zone)代替“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主要是为了使法案获得顺利通过。See John J. Da Ponte, Jr., United States Foreign-Trade Zons: Adapting to Time and Space, 5 Mar. Law. 197 (1980)。
See William G. Kanellis, Reining in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Making Foreign Trade Zone Decisions Reflec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 15 NW. J. INT‘L L.BUS. 606(1995)。
这种税率结构被称为“倒转关税”(Inverted Tariff),不利于国内生产者和国外同行的竞争。
这种优惠被称为“倒转关税的减轻”(Inverted Tariff Relief)。例如,进口到美国的一件汽车消声器的税率为4.5%;然而,如果汽车消声器件被运入自由贸易区,然后和其他部件一起被组装成一个汽车,对整个汽车,包括汽车消声器,税率是2.5%.这样,在自由贸易区进行组装生产就可以获得关税方面的优惠。See at http://www.customs.ustreas.gov/imp-exp2/comm-imp/ftz/brochure.htm.
See John Yuva, In the Zone: Freign Trade Zones,。at http://www.ism.ws/Pubs/ISMMag/070248.cfm; A Brief History of the U.S. Foreign-Trade Zone Program, at http://www.foreign-trade-zone.com/history.htm; Howard N. Fenton III, A New Era for Administration and Judicial Review of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Decisions, 4 Minn. J. Global Trade 223 (1995)。
See John J. DaPonte, The Foreign-Trade Zones Act: Keeping Up With the Changing Times, Business America, December, 1997.
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 William G. Kanellis, Reining in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Making Foreign Trade Zone Decisions Reflec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 15 NW. J. INT’L L.BUS. 606 (1995)。
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215页。
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See 15CF400.1(c) (1998)。 译文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179页。
美国除了一般的对外贸易区(general-purpose zone)外,还有专为一个公司使用而批准设立的具有特定目的的对外贸易分区(subzone),如炼油厂、汽车制造厂等,对外贸易分区一般具有单一的目的,不能转移或设在一般对外贸易区内。See 15CFR400.2(n) (1998); at http://www.customs.ustreas.gov/imp-exp2/comm-imp/ftz/brochure.htm; Howard N. Fenton III, A New Era for Administration and Judicial Review of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Decisions, 4 Minn. J. Global Trade 223 (1995)。 因为对外贸易分区是单一目的的区域,将重复使用同样的材料,给美国海关传送信息的系统也更加复杂,所以对外贸易分区的设立并不要求必须设在港口内或邻近港口。对外贸易分区的这一特点使得大量的企业使用对外贸易区计划成为可能。See John Yuva, In the Zone: Freign Trade Zones, Inside Supply Management, at http://www.ism.ws/Pubs/ISMMag/070248.cfm. 当然,由于对外贸易分区在申请程序、申请条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大公司往往占有优势,这一点已引起人们的重视。See William G. Kanellis, Reining in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Making Foreign Trade Zone Decisions Reflec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 15 NW. J. INT‘L L.BUS. 606 (1995)。
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277、287页。
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
A Brief History of the U.S. Foreign-Trade Zone Program, See at http://www.foreign-trade-zone.com/history.htm.
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内除对外贸易区委员会批准外,是禁止从事零售的。 See 19 U.S.C. 81o(d) (1996)。
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
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117页;罗丙志:《对我国保税区政府管理的一些思考》,载《国际经贸探索》2001年第2期。
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
See at http://www.customs.ustreas.gov/imp-exp2/comm-imp/ftz/brochure.htm.
参见顾钰民、史建三、周亚芬:《中国保税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138、139、147页;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
谷源洋、魏燕慎、王耀媛:《世界经济自由区大观》,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178页。
See at http://www.customs.ustreas.gov/imp-exp2/comm-imp/ftz/brochure.htm.
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76-79页
参见顾钰民、史建三、周亚芬:《中国保税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140页。
仁君:《韩国对济州自由贸易区实行税收优惠》,载《涉外税务》2002年第6期。
参见顾钰民、史建三、周亚芬:《中国保税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149、150、152页
参见郭信昌主编:《世界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概论》,北京航空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26页。
See at www.dominicanrepublic.com/business/investment.html.
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
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81-82页。
参见顾钰民、史建三、周亚芬:《中国保税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页。
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
See at http://www.customs.ustreas.gov/imp-exp2/comm-imp/ftz/brochure.htm.
See William G. Kanellis, Reining in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Making Foreign Trade Zone Decisions Reflec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 15 NW. J. INT‘L L.BUS. 606(1995); also see Scott H. Segal , Stephen J. Orava, Playing the Zone and Controlling the Board: The Emerging Jurisdictional Consensus and 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44 Am. U.L. Rev. 2393 (1995)。
See 15 C.F.R. 400.33(b)(2) (1998)。
谷源洋、魏燕慎、王耀媛:《世界经济自由区大观》,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页。
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9页。
如《
国务院关于设立大连保税区的批复》(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关于设立广州保税区的批复》(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1991年5月12日)、《
国务院关于设立张家港保税区的批复》(1992年10月16日)、《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设立福田和沙头角保税区的批复》(1991年5月28日)等。
我们认为,应该在立法中明确采用“自由贸易区”这一国际通行的概念,放弃“保税区”这一具有过渡性的概念。这既有利于制度借鉴,又有利于对外交流。世界上许多国家相关立法都是这么做的,如美国的《对外贸易区法》、《对外贸易区委员会通用条例》(须注意的是,上文已提及,美国采用对外贸易区这一概念是为了法案的顺利通过,而且,对外贸易区的英文缩写与自由贸易区完全一致,都是FTZ),巴拿马的《科隆自由贸易区组织法规》,土耳其的《自由贸易区法》,智利的《自由贸易区法》,保加利亚的《自由贸易区法》(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152-313页。),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区法》(See at http://agcvldb4.agc.gov.sg/),安提瓜和巴布达的《自由贸易和加工区法》(See at http://www.antiguafreezone.com/freezone.htm.),加纳的自由区法(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等等。
参见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1页。
参见孙敢、侯淑雯主编:《立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
参见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1页。
参见刘和海、李玉福:《立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74—76页。
关于该条例在立法方面的特色,可参见周旺生主编:《中关村立法研究-问题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陈漓高、张鸿儒、杨川:《中国的保税区:发展与改革》,载《国际经济合作》1999年第2期。
参见郭信昌:《关于我国保税区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思考》,载《南开经济研究》2000年第1期。
参见张凤清:《关于我国保税区发展的若干问题思考》,载《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年第2期;曲建:《对我国保税区管理体制模式的探索》,载《特区经济》2000年第12期。
A Brief History of the U.S. Foreign-Trade Zone Program, See at http://www.foreign-trade-zone.com/history.htm.
See William G. Kanellis, Reining in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Making Foreign Trade Zone Decisions Reflec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 15 NW. J. INT‘L L.BUS. 606 (1995)。
See 15CFR400.51(b)(c)(1998)。
参见刘克崮、王刚、李颍:《我国保税区发展的总体设想与税收政策的选择》,载《财经问题研究》1998年第10期。
参见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346页。
参见张凤清:《关于我国保税区发展的若干问题思考》,载《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年第2期。
See 19 U.S.C. 81r(c) (1996)。
]See Scott H. Segal , Stephen J. Orava, Playing the Zone and Controlling the Board: The Emerging Jurisdictional Consensus and 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44 Am. U.L. Rev. 2393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