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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场化”到“剧场化”的刑事司法——一个立足经济学的分析

  二、“广场化”的非经济性
  公共景观式的刑事司法,具有“广场化”的特点,它既包括前面所指的法庭已决案件的惩罚之执行,也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如公捕大会、公判大会等,还包括其它一些旨在展示罪犯和犯人的仪式和场合。[6]它有时与酷刑联系在一起,有时却并不,而仅仅是一种大众化的渲染。虽然酷刑及其展示在今天绝大多数国家已经不再常见,但广场化的刑事司法却仍然在某些国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大抵与一个国家的司法传统、文化以及民主法治的进程有关。当然,有时也与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形势有关,如在统治阶级的政权面临威胁时(请想象一下电影中的国民党杀害共产党员后将其头颅挂在路边的电线杆子上等情景,以及共产党同胞发誓报仇等反应),或在激进的革命、社会改革或政治运动时(想象一下镇压反革命的场景和文革时期的“批斗会”等)。[7]
  广场化模式的非经济性表现如下:
  首先,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场大规模的公捕大会、公判大会和前述公开执行死刑的仪式,至少包含了以下几项成本:一是组织观众的费用。观众是广场化司法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观众就无法成就公共景观。一般而言,观众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组织者专门组织的,有时为了达到“普法”的目的,可能会分单位、分街道地布置任务,这些去参加者当天当然不用去上班,有的可能还会得到一定的补助;另一部分是自发参加的,他们以“凑热闹”的心态去围观,有时会骑着摩托车追赶到刑场看执行死刑,有时会造成公共交通的堵塞,而他们自己也浪费不少时间。[8]二是前期准备工作。要联系和落实场所,或者是固定的广场、会场,或者要到郊外去寻找这样的场所;要横向通知和协调有关兄弟单位,纵向请示和邀请有关领导参加;还有必要的宣传准备,如通知相关媒体;以及对即将执法的人员的招待。[9]三是现场保安工作以及善后事宜。现场需要动用大量的警察和其他辅助力量,以维持秩序,确保仪式的顺利进行和有关领导以及群众的安全;还需要实行交通管制。在类似公捕大会、公判大会这样的仪式中,需要将犯罪嫌疑人从不同的场所集中到一起,事后又要分别运回不同的场所;而在公开宣判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场合,不仅需要从宣判大会到刑场的沿途高度戒备,而且在刑场执行死刑时仍然需要做好警卫工作。至于善后事宜,指大会后对会场的清理、死刑执行后对尸体的处理等。
  其次,它增加了风险。风险之一是容易造成民众的骚动、骚乱甚至是一种持久的动乱,基于此,为了保证刑场的秩序,常常需要采取“令民众痛苦”、“令当局难堪”的措施。民众虽然是被召唤来做忠诚的观众和听众的,但并不能保证他们任何时候都能理智行事,群情激愤或者以暴力来强行介入惩罚机制以重新安排其效应的事例在历史上并不少见。[10]当然,这种风险还表现在其他公共景观式的环节,如在18世纪末之前,奥地利、瑞士以及美国的一些州如宾夕法尼亚,在使用囚犯从事劳动时,这些身穿囚衣、剃了光头的犯人常常被带到公众面前,“对这些懒汉和恶棍的嘲弄,常常激怒他们。他们很自然地会对挑衅者进行疯狂地报复。为了防止他们以牙还牙,给他们戴上铁颈圈和脚镣,上面还绑着炸弹。他们拖着铁链,从事丢人现眼的杂役。警卫身挎刀剑、短枪和其他武器进行监督。”在法国,直到1831年,公开展示犯人的“令人作呕的场面”还在继续,如用铁链拴成的囚犯队伍跋涉整个法国,但后来被不显眼的黑色囚车所取代。[11]风险之二是“公开处决造成许多非法活动的中心”,在处决日,工作停顿,酒馆爆满,当局受到谩骂,刽子手、警卫和士兵受到侮辱和石块的袭击;出现各种抢劫犯人的企图,有的是要救他,有的则是为了虐待他甚至杀死他;[12]斗殴时有发生,刑场的好奇围观者是小偷最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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