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明确,“新制度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的这种批评姿态,绝对不是根本性的批评,而是一种对古典正统的修正和延伸,类似于基督教和天主教之间的关系。它们和原来的正统仍然具有基本共识,其核心信条是认为,理性经济人配合放任市场经济乃是最佳的经济制度,会导致资源的最合理配置和经济的最高效率。任何国家干预,尤其是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那种干预,都是非经济的。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共同信条。[4]
这里可以用另一位“新制度经济学”诺贝尔奖金得主舒尔茨关于农业经济的论点来做进一步的说明。舒尔茨(虽然承认国家在技术和教育提供方面可以对“改造传统农业”起一定作用)强烈反对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对市场主义表白坚定不移的信仰。譬如,他坚持在市场机制运作之下,不可能具有剩余劳动力(Schultz 1964:第四章),其逻辑是因为劳动力必定和其它经济要素一样,是个稀缺资源,而市场机制必然会导致稀缺资源的最合理配置。[5]显然,这样的建构完全不符(我们可以称作)中国最最基本的“国情”之一,即明清以来的中国农村社会,包括市场化改革以来的农村经济,其中农村劳动力过剩的事实显而易见。舒尔茨等人的新制度经济学实质上乃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支流,是与之在同一大潮流上兴起的。我的《课程大纲》中所选的何秉孟等的论文比较详细地把他们的理论置于经济思想史和历史变迁的背景之中来理解。
此外,我们还要指出,美国的新制度经济学和它在中国所得到的理解是很不一样的。首先,在美国,它的提倡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前提上的。以这样一个市场经济为前提,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国家制度十分关键,尤其是其法律上的产权制度。他们认为交易成本的决定性因素在于产权,唯有清晰明了、无可置疑的私有产权制度才可能降低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家和所有理性经济人的积极性,由此导致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最佳运作。很明显,他们对于理性经济人和市场机制的基本看法,是和古典与新古典经济学一致的。
中国改革环境中的新制度经济学则和美国的历史背景十分不同。中国经济学家们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接受不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出现的,而基本是在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产生的。在那样的环境下,“制度”带有和美国很不一样的含义。在中国,制度所指首先是计划经济及其官僚“体制”下所形成的一个僵化了的经济。针对于此,中国的制度经济学家们特别突出产权问题,试图把财产从公有变为私有,借此改造“制度”整体。他们把产权理解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条件。这就和美国很不一样,因为美国的新制度经济学是把高度发达的市场作为前提的,他们的要求是明确私有产权,把国家干预最少化,让已经存在的市场经济自由运作,发挥它最高效率的功能。中国的制度经济学家们则倒过来把产权作为建立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这是个关键性的差别。众所周知,中国的国企私有化改造所导致的不是设计者所希望的市场竞争机制的运作,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官商勾结和垄断,不是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健全,而是畸形的非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房地产企业便是很好的例子)。由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建立的其它各种企业同样如此。
最后,应该指出,我们必须区别中国新制度经济学在1980年代和其后的1990年代以来两个时期的不同意涵。80年代初期,提倡新制度经济学可以说是“进步”的,因为它要求搞活一个僵化了的计划经济,改革、削弱一个权威过度渗透的国家机器(“体制”),甚或建立民主自由,而它的客观背景是一个相对平等的社会。但是,进入90年代,中国社会经历了极其激烈的变化,从世界上几乎最平等的国家转化为几乎最不平等的国家。其客观环境已经从80年代的相对平等转化为一个阶级矛盾尖锐的社会。[6]此外,在美国新保守主义的提倡之下,“新制度经济学”实质上已经成为美国借以建立世界霸权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不同历史条件下,提倡西方产权制度的意涵已经和80年代时很不一样。私有化和国家最少干预已经成为维护阶级分化以及上层阶级既得利益的思想。同时,它也是在当前关于“全球化”的论争之中,赞同美国新保守主义的观点,而不是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劳动人民利益的思想。
我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不应像今日国内许多经济学课程那样把新制度经济学当作一门跨时空、纯客观建制的“科学”来理解。和一切理论一样,新制度经济学有它的历史性,我们要通过它的特殊社会背景来理解它在不同历史环境之下的不同意涵。唯有如此,才能得到更符合历史实际的理解。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确实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但我们不应就此接受原教旨的市场主义,忘记中国自身在帝国主义时代和国民党统治时代的经历,认为市场是全能的和唯一的经济发展道路。
美国法律的主流“古典正统”
美国法律中的所谓“古典正统”(classical orthodoxy),亦即美国从1870年代一直到1920年代的主流法学传统,和新古典经济学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历史是基本并行的,虽然因为美国最高法院的“终身制”,其变迁要滞后于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一样,它把自己的学科看作一门科学,要求它具有同等的普适性和绝对性。这正是古典正统始祖Christopher Langdell所提倡的基本精神。他把法律比喻于古希腊的欧几里德几何学(Euclidean Geometry),亦即西方现代文明长期以来认为是其独有的、至为科学的演绎逻辑性的文化传统。它实质上是把特殊历史背景下所产生的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的法律制度(譬如,其合同规则)形式化、科学化、普适化。[7]
虽是主流,但它自始便受到美国的第二主要法哲学传统——法律实用主义——的质疑。后者的始祖是Langdell在哈佛法学院的同事(后来当上最高法院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他与Langdell的不同首先在于认识哲学上的不同,不承认可能有绝对的、超时空的普适不变的真理。他更强调实用,认为法律必须验证于实用。到1920年代,导致了从此衍生的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的兴起,要求法律应时而变。[8]与要求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一样,法律实用主义在世界经济大萧条后罗斯福总统新政的大氛围中,取得了法律界的主流地位,长期在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中占有多数。与古典正统不同,法律实用主义更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与新兴的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紧密联结并更重视社会公正问题。这一切在我的《课程大纲》所列的《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一文中都有讨论。
很明显,美国实践历史中的法律制度其实产生于这两大传统的长期并存、拉锯、相互影响和渗透。这和美国实践中的经济制度一样,产生于反国家干预的古典市场主义和赞同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的拉锯。美国的新保守主义却完全无视两大传统共存的事实。与他们在经济领域的立场一样,片面地认为自家的意识形态乃是独一无二的真理,否认实践历史中两者的相互影响。近几年,在小布什总统的努力推动之下,保守的古典正统终于在最高法院再次取得九大法官中的多数。但是,在广大民众反伊拉克战争的大潮流中,民主党已经在国会重新占到优势。
只有特殊的学术模式,没有普适的理论
我在这里首先要突出的一点是,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和古今皆准的绝对、普适真理。任何理论都有它一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都得通过当时的环境来理解。我们不要迷信所谓“科学”。在人文社会领域,我们研究的是有意志和感情的人,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依赖对没有意志和感情的物质世界那种数学、物理似的科学方法去理解。前者与外因的关系是双向的、由客观与主观因素互动的,后者才是单向的或客观的。即便是生物科学,也不可能带有今日许多经济学家自我宣称的那种类似于数学那样的科学性、精确性、绝对性。其实,物理学本身也早已超越了牛顿物理学那种绝对的时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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