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当然,作为人法和作为神法的各自属性决定了罗马法与伊斯兰法的差异不仅表现在法学家法的方面。仅就我们粗浅认识而论,以下方面当是二者存有的显见不同。
第一,就法学的基础而言,罗马法是围绕对《十二铜表法》的诠释发展起来的,而伊斯兰法学是围绕解释《古兰经》发展起来的,即都始于一部法典。但作为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的《古兰经》不是一部真正的法典,其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法律的经文仅占其中的一部分,而且许多规定十分笼统。并且其中法律与宗教教义、宗教道德的界限并不明确。
第二,罗马法的前提是人是立法者,所以一个人可以接受他人制定的法律也可以加以拒绝。因此人为的法律的稳定性相对而言欠缺。而伊斯兰法在理论上是真主的法律自然具有超强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第三,在对待商人的法律地位上,罗马法与伊斯兰法持完全不同的态度。罗马法沿袭古希腊的观点,古希腊在经济活动有限的情况下,贪婪被看作特别可憎的品质。因流行的观点相信,财富的总量是一定的,某人试图增加自己的财富就只能减少其他人所拥有的财富。古代希腊人相信,财富的获得将使一些个人从各种束缚中解放出来,会使他们更便于追求自私的欲望,而这种欲望可能是非道德的。罗马法禁止元老院阶层投资企业。罗马哲学家埃沛克·台特斯和马卡斯·阿勒柳斯教导说,真正富有的人是拥有内在宁静的人,而不是那些拥有资本和财产的人。这些思想家瞧不起在他们那个时代的商人,把他们称作是物质主义者,只知道追求财富,而牺牲了发展个性的机会。(注:[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张志强、王春香译.企业、政府与社会[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84-85.)而在伊斯兰法中,商人却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第四,罗马法中颇值后人称道的是公元212年发布《卡拉卡拉告示》,其授予了所有帝国境内的人以罗马市民籍。此举被作为罗马人宽容以及平等原则的例证而广受颂扬,但在一些学者看来,这并非是罗马人在“人类同源”的道德认同之上的自觉行为,而是斗争的结果。”(注:[英]巴里·尼古拉斯,黄风译.罗马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而且历史学家对《卡拉卡拉告示》的效力颇有争议,“很多人都不同程度地赞同双重市民籍的理论,认为各城市的中心依然保留着自己的法,因而这些城市的居民可以在自己的地方法和罗马法中进行选择”。(注:[意]朱塞佩·格罗索,黄风译.罗马法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19.)即便是将其视为罗马人平等观念的表现,但至少其间充溢着以罗马为中心的单边色彩,而伊斯兰的平等观则是建立在“全人类都是安拉养育的同一家庭成员”的天启规则之上,不存在世俗法律中权利授予讲求人与人之间恩赐的情形。正如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其《试验中的文明》一文中所言:“在穆斯林之间,种族意识的不存在乃是伊斯兰出类拔萃的道德建树之一。而在今天的世界上正有这种迫切的需要把伊斯兰的这种德性加以推广。”(注:参见Nicholas,Barry,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周立人.思想纬度的重构[M].香港: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2.14.)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