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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伊斯兰法比较初探

  二
  在罗马法与伊斯兰法的比较研究中,需要强调的不仅是研究者应持有文明多元和文化平等的心态,而且也必须重视基本概念的界定。尤其要注意概念的旅行。
  对于罗马法和伊斯兰法的概念,学者有不同认识。就罗马法而言,有认为罗马法是指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至公元6世纪优士丁尼逝世为止间的法律;(注:皮继增.外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有认为是指下限应到公元7世纪中叶赫拉克利乌斯执政、东罗马帝国开始转变为封建社会时为止整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注:周楠.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有认为是指《十二铜表法》颁发到优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间的法律;有认为是指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建城时起到公元565年优士丁尼逝世为止间的法律;(注: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8.[意]朱塞佩·格罗索,黄风译.罗马法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有认为罗马法的发展有两个时期,第一发展由优士丁尼皇帝在公元6世纪加以总结而宣告结束;而第二阶段是在550年后,优士丁尼的法律书籍在意大利北部被加以研读,并“给予几乎整个欧洲以法律概念的共同库藏、法律思想的共同文法”,且“在不断发展但不可轻视的范围内,提供了一批共同的法律规则”(注:[英]巴里·尼古拉斯,黄风译.罗马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即罗马法的概念已从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6世纪的时间范围扩大到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11世纪。有主张是指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颁发之时起,到东罗马帝国灭亡共1904年间的法律;也有主张罗马法是指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建城时起,到公元1453年东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共2206年间的法律。更有学者有意区分罗马法与古罗马法的概念,从而将现今罗马法的承继者也纳入罗马法的范畴内,即将罗马法演化为包容出罗马法的上位概念。(注:以上未注明出处的观点可参见周楠.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3.)
  对于伊斯兰法,也存在时间范畴问题,尤其是伊斯兰法作为宗教法,一般认为沙里亚法是天启的法律制度,为全人类而降示的,适用于所有时代,旨在医治所有人心灵和社会上的顽疾。随先知穆圣逝世,天启也从此中断,因而认为所谓伊斯兰法即是先知生前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也有学者认为现代的研究揭示,“伊斯兰教法的实体是在古代阿拉伯部落习惯和倭马亚王朝时期的民俗习惯、行政法规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而成,其间经过宗教法学家们的整理、加工、改造、制作,大约经历了三个世纪之久,直到10世纪才臻于完善”。(注: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9.)还有认为所谓的伊斯兰法亘古不变的观念已被穆斯林世界的法律发展所推翻,“在中东地区,特别是在法庭实施的沙里亚的家庭关系实体法领域,已经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成功地适应了社会的性质和需要”。(注:[英]诺·库尔森.吴云贵译.伊斯兰教法律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4.)因而伊斯兰法也是一个具有不断发展的历史性法律体系,此观点很自然将现今一些法律制度包括在内。与此有一些区别的学者也承认伊斯兰法的发展性,但并不认为由于引进了西方法律制度就意味着富有了变化性,取得了与社会契合、满足社会需求的成功。认为伊斯兰法中最重要的渊源《古兰经》乃是启示给整个人类社会,是跨越历史时期的。《古兰经》中的预言逐渐证实也正在说明人类的认知是在不断发展,对于伊斯兰法律制度中所蕴含的精神实质很难由现今人类评说其正确性,也很难说现今已对伊斯兰精神实质有了准确的把握。对于超验的领域,认知有限的人类只能通过不断追求而无限地接近实质,很难在特定时空和特定文化形态中做出断言。因而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新鲜事物层出不穷的现实面前,沙里亚法只是对稳定的事物做出阐释和规定,如信仰、功修、继承和婚姻等问题,而对富于变化的,则仅指定了一些普遍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教法学家就可对这些事物进行教法创制和判断。是故伊斯兰法的时间范畴并不以穆圣逝世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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