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与伊斯兰法比较初探
周忠瑜 马旭东
【全文】
罗马法和伊斯兰法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现今对二者的研究多限于史学视角,更多将其作为考察一些制度起源及其演变的资料库,因而将整理史料作为研究的重心,少有在史料基础上对于一些法律思想的必要判断和评价,乃至使一些精深的思想被淹没并沉淀于泛滥的信息中,从而也使人类已取得的经验对于现今的实践并未产生良性的效用,也使人类的前进不得不重新付出代价。在罗马法的承继者在当代无疑成为法治的榜样范式后,伊斯兰法本是少有学者问津,兼之现今对罗马法与伊斯兰法的研究多是各自为政,因而对二者间的关系更是少有学者认真进行比较。而在伊斯兰复兴运动兴起以及伊斯兰被视为替代共产主义之后的绿色威胁后,借助文明冲突论的广泛讨论、“九·一一”事件以及中东政治局势的风云突变,许多人开始关注伊斯兰,尤其是年轻一代对伊斯兰教产生了浓厚兴趣。(注:刘健芝等.战争与和平 绝望与希望[J].读书,2002(9).)是故探讨罗马法与伊斯兰法之间的关系对于了解东西方历史或许未尝不是一个好的线索。为此,本文拟对罗马法与伊斯兰法作一比较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
基于法律的多样性,为便于研究,比较法学家往往将法律简化为几个系,从而使法系成为比较法学所使用的最基本方法。然而对于“法系”这一概念学界并无准确界定,学者们对法系的划分标准更是各执一词。有主张分为二大法系,即活法系和死法系;有主张分为三大法系,即原始民族法系、东洋法系(包括伊斯兰法系)和罗马法系;乃至于有主张分为16大法系,(注:对于法系划分的不同学说主张可参见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19~224.)但无论是怎样的划分标准,罗马法与伊斯兰法都未曾缺席。在现今有些学者认为所谓的中华法系与印度法系已经名存实亡的情况下,(注:多认为中华法系是指前5世纪的《法经》到7、8世纪的《唐律》再到《清律》,于1840年死亡.)罗马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的地位及生命力还未曾被学者怀疑或断定在短期内有消亡之虞。由此足见二者的重要历史地位以及在现今具有的强大生命力。事实上,在许多学者看来,现今只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而在这三个法系中,大陆法系无疑是罗马法的承继者,也正因如此,人陆法系又被称为罗马法系。而就英美法系而言,在英国衡平法与自然法之间的亲密关系被学者所论证后,(注: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4.)我们要否认英美法系与罗马法之间的渊源恐怕很难。因为“学者们几乎一致的观点认为,是自然法这一哲学观念影响了罗马法的形成,而罗马法主要依靠自然法的思想力量且持久地征服了世界。”(注:李静冰.罗马法的哲学透视[J].比较法研究,1992.(2).)肯定罗马法源于希腊或受到希腊自然法重大影响已是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基本学术前提。在此情形下,一个重要课题应是展开伊斯兰法与罗马法的比较研究。但现今比较法学多侧重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研究。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存有诸多不同,但二者间毕竟有一些渊源关系。由此而言,伊斯兰法系与罗马法系间的关系无疑更值得关注。当然,必须说明一点的是,我们不是在论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不重要,事实上将法系做这样简单地归结,在很大程度上是存有缺陷的。我们的目的不是要创设新的法系分类,将现今法系归结为罗马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仅仅是想说明展开二者间比较研究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