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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讨论中的宪法问题

《物权法》(草案)讨论中的宪法问题


马岭


【全文】
  在有关《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中,应如何解释宪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何认识物权法宪法的关系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讲,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也是在解释宪法,而一般专门意义的宪法解释是在法律生效后进行违宪审查时对宪法的解释。立法者的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者的宪法解释是有区别的。应该说立法者通过立法对宪法的解释要比违宪审查中的宪法解释余地更大,更可以甚至更应该作扩大解释,更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而加以发挥。立法者在立法中主要是考虑社会实际的需要,同时要尊重宪法,不得与宪法腥抵触;而违宪审查者除了要尊重宪法、要考虑社会实际需要以外,还要尊重立法者(法律),因此后者的空间比前者小。宪法中有许多原则性规定,这些原则性规定有广阔的解释余地,那么立法者应该怎样在立法中体现这些条款?笔者认为宪法中那些具有宣告、凝聚信仰、象征性功能的政治性条款一般不宜作为“立法”中判断法律规范是否违宪的依据,这些原则条款的功能主要是在“立宪”(而不是“立法”)中指导宪法的其他规则和原则,其政治性可能强于其法律性。但宪法中有的原则条款是可以也应该在立法中遵守的,如我国宪法中征用征收土地依法予以补偿原则(修正案第20条),宪法19条规定的发展教育原则,第20条规定的发展科学原则,第21条第1款规定的发展医疗卫生原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发展体育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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