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劳动者属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如果劳动者属于职业病或者工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规定的医疗期已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了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3).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医疗期满劳动者能够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安排的工作,只有在劳动者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是关于劳动者劳动技能欠缺或者不能适应所应聘的岗位,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各个条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一般是指劳动者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或者其工作的性质、要求等完成工作任务。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交易关系,即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说明劳动者出售的劳动力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此种情况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也可以使劳动者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发挥自身劳动力的价值。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按照新的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的程序。用人单位不仅是劳动力的购买者,也是劳动力的制造者,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果还有其他岗位,可以进行岗位调整,如果没有其他岗位则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培训或者不经调岗直接进行培训。只有在调整岗位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