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实主张的证明
“谁主张,谁证明”这一原则,后经罗马法注释时期、德国普通法时期,逐步演变为各种学说,大致可归为三大类:即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和法规分类说。[15] 分别着眼于从待证事实本身的性质(即以待证事实是否有可能得到证明以及证明时的难易程度来分担举证责任) 、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同类别以及实体法条文的规定来分配举证责任。虽然关于证明责任的理论有不同的学说,但其核心问题仍然是客观事实的法律认定,也可以说是待证事实的认定。
在证据理论发展史上,待证事实说曾遭到国内学者的广泛批评,其批判的焦点是:由于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难以分辨,所以不能依此作为确定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依据。[16]
笔者以为,待证事实说还是有其科学性的。待证事实说遭到广泛批评的原因是批评者片面或错误地理解了被批评者的理论。
待证事实说分为消极事实说和外界事实说两大学说。消极事实说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性事实和消极性事实;而外界事实说将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与内界事实。按外界事实说的见解,内界事实指人的心理状态,如知与不知、故意与恶意、真实与虚伪。
依笔者之见,存在于人的内心的“内界事实”根本不是待证事实,现有科学技术也无法证明其真假。即使其能够证明,对民事审判也不会产生多大影响。例如,“借债还钱”强调的是借的行为,至于借钱的动机法官可不予考虑。这样,问题的焦点就集中在消极事实与积极事实的划分及证明。积极的客观事实,简称积极事实,是指存在于外界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包括需要借助于一定工具才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质事实,如电波、射线、空气等。关于积极事实理解、认定与证明,学者们存在的争议较少。然而,关于消极事实却存在较大争议。
消极事实是消极的客观事实的简称,也就是说,消极事实也是一种客观事实,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有的学者认为,消极事实是指“即否定事实,也就是主张不存在某种事实”,也有人认为,“消极事实指的是未曾发生的事实”。那么,究竟什么是消极事实呢?
理解消极事实需要借助于积极事实。消极事实的证明,需要使用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即在相互矛盾与对立的两个命题中只能推定一个命题是真的。[17]
客观事实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中,我们可以将这种存在理解为时空坐标上的一个点。这个四维坐标系由三维空间和一维时间构成。假定A 和B 是这个坐标系中的不同的两个点,那么,在某一时间点上,客观事实要么在A 点存在,要么在B 点存在,即任何客观事物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坐标中的两点。任何客观事实必定发生或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中,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在时空坐标中必会留下轨迹。据此,我们可以对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做这样的诠释:凡是在时空坐标留下轨迹的存在就是积极事实;凡是在时空坐标中没有留下轨迹的存在就是消极事实。在时空坐标系中,积极事实在某一时刻表现为一点,而在某一时段则表现为连续的点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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