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证明中,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借助命题的形式展开的。“有关纠纷事实的命题的证实,在客观效果上被直接等同于该命题所表述纠纷事实的实际存在。”[8] 证明的目的在于确定某个命题为真。法律上的证明“就是引用确认为真的命题为根据,从而得出某一命题为真的推演过程。”[9]
从原告的角度来看,起诉书宛如原告所做的一道数学证明题。诉讼请求是原告起诉时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内容,是这道证明题所要求证的答案。事实是指那些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件,是这道证明题的小前提;小前提含有结论中的主词,是用以表达具体事物的命题。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这道证明题的大前提;大前提含有结论中的宾词,是作为结论依据的命题。
从被告的角度来看,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主要任务就是证明原告起诉书所可能存在的各种错误。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则可能得到对被告无害的法院判决。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法官是这道证明题的“评判者”。如果法官认为原告的证明过程是符合逻辑的、证明结论是正确的,法官则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就要驳回或修正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证明是诉讼的核心的、基本的过程。不同学科所使用的证明方法也有所不同。法律思维是人类思维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可以将法律特有的思维方法和规律称为法律逻辑,诉讼中的证明,使用的是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有其特殊的规律。法律逻辑包含了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数理逻辑,但又不是它们的简单组合。例如:
大前提:借债还钱
小前提:甲借了乙500 元钱
结 论:甲应偿还乙500 元钱
在上例中,就使用了形式逻辑、数理逻辑和法律逻辑三种思维方法。其中,法律逻辑典型地表现在法律对利息率、利息的起止时间、还款的方式等问题所做出的明确规定等。
形式逻辑一般按三段论方式进行,即:以假言命题的法规为大前提,以已认定的事实为小前提,按照三段式的演绎逻辑程序,得出作为归结命题的结论。具体规律是:
“大前提正确,小前提正确,推论必定正确;
大前提、小前提只要有一个错误,推论必定错误。
换成法律上的术语,其逻辑规律就是:
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必定正确;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只要有一个错误,判决必定错误。”[10]
形式逻辑强调的是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而法律的逻辑更关注大前提与小前提本身的真假性的证明。就大前提而言,一方面,大前提形成的本身就是法律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虽然诉讼参与人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可能存在不同的见解,但是,在通常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对大前提的真假较少存在异议;诉讼参与人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对小前提即原告所叙述的事实的真假。更为重要的是,对案件事实真假性的证明要比法律适用正确性的证明困难得多。正确认定事实是民事诉讼的基础性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假而展开的诉讼证明常常被视为诉讼活动的核心。[11] 对案件事实的真假性证明也将是本文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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