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谁主张,谁举证”
李秀芬
【摘要】证明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证明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证明;谁证明,谁举证”。主张不同,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证明的难易也就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事实主张之证明是诉讼证明的重点和难点。其中,消极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比积极客观事实的证明难得多,其根本原因在于,消极的客观事实是以“虚无”的方式存在的,且不能直接地被人们所感知。
【关键词】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消极事实;间接证明;民事诉讼
【全文】
自罗马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以来,它一直被视为证据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而较少受到人们的质疑。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诉讼过程都需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并不具有普遍意义;此外,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存在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重新审视和界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民事诉讼中的主张
虽然“谁主张,谁证明”或“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原则频繁地被学者们所引用,但是,对“主张”这一问题的研究却不多。学者们将注意力集中在“证据”、“证明”以及“举证”上,而忽视了对“主张”的研究。对“主张”这一习以为常的法律现象的轻视,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因主张而产生,而主张是否成立需要证明;证明过程需要借助证据,而证据则需要搜集。无需证明则无需证据,无需证据则无需举证。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责任决定了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决定了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研究是举证责任研究的前提与基础。简言之,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证明;谁证明,谁举证。[1]
主张问题的研究,要比想象的困难得多。举例来说,下面有9 句话,你能指出其中哪些是当事人的主张,哪些是当事人的陈述吗?[2]
(1) 甲,男; (2) 甲,12 岁; (3) 甲打了乙; (4) 乙受伤了; (5) 乙去了A 医院; (6) 乙花去医疗费300 元; (7) 乙要求丙赔偿医疗费; (8) 甲说他没打乙; (9) 甲不同意赔偿乙的医疗费。
民事诉讼中的主张可解释为:诉讼参与人提出的,需要进行证明的,关于案件事实和权益保护的任何见解或看法。
实际上,当事人的主张与当事人的陈述是很难划分清楚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又应当将主张与陈述划分开来。因为,主张只是当事人的一种见解,是诉讼证明的对象;而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明材料,是为证明主张服务的,如果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则该陈述就是证据。[3]例如,在上述例(3) 中,乙说:“甲打了乙”。乙所说的这句话究竟是乙的陈述还是乙的主张呢? 笔者以为,上述的9 句话都可看作是当事人的主张,这些主张是否成立都需要进行证明。这种证明往往需要借助于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住院病历、发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