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性的法律与艺术的法学
乔新生
【全文】
平生的最大嗜好就是在夕阳之中捧读法律文献,从一个个法律条文里寻找智慧的源泉。
法律实际上是一种感性的存在,在不同利益群体代表的反复博弈中,权利义务诞生了。但是,法学家总是希望在充满感性的法律条文中,寻找到逻辑规律,甚至希望建构独特的法学体系,对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化的解释。
法律的存在反映了人们的感情需求。人们都希望建立一种社会秩序,并且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中“偷懒”。当人们在进行商业谈判的时候,首先想到法律的存在,因为有了法律,某些权利义务就不再需要当事人通过讨价还价加以确定。
法律的存在反映出人们的道德情感判断。当人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作出判断的时候,不妨翻一翻法律,法律提供了社会评价的最基本参照依据。
法律的存在反映出了人们的希望所在。不同国家的公民都希望制定法律指明国家未来发展的目标,确保整个国家、民族在文明前进的过程中不会迷失方向。在任何国家,
宪法都承担了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重任。公民之所以这样做,目的就是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确保整个社会在价值观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始终朝着正确的目标前进。
法律的这些作用始终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因,而法律的这些功能大多是通过感性的方式表达出来的。不同的利益群体在立法机关的谈判过程中,通过相互妥协、互相尊重,最终达成法律共识。
每一个法律文献的背后都有许多感性的故事,法学家必须“到场”,认真体察立法者的感情因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解读法律文本。正如一位美国大法官所说的那样,法律从来都是经验的产物,而不是理性的逻辑推断。优秀的法学家不是关起门来塑造法律体系,而是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找到公众的价值判断标准。
法律从来都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法学应该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科学。法学是关于人们情感法律表达的艺术。在貌似客观的权利义务背后,可能隐藏着整个社会的基本矛盾,体现了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价值判断,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性质。
法律从来都不是经济的,法律也从来都不是理性的。法律只不过是将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高度抽象,形成国家整体的行为规范罢了。
之所以强调法律的感情因素,就是要找到法学研究中的审美情趣,把当今中国缺乏创新性的法学研究提高到艺术的高度,进行审美性创造。法学是一门研究人的行为规则的科学,可是在当今的法学理论中,却看不到人的因素,只看到规则的存在。有些法学家习惯于将不同国家的法律条文进行横向比较,却忘记了这些国家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忽视了制定法律文件背后的故事。如果割裂历史,选取法律条文,为我所用,那么法学研究必然会迷失方向。中国的法学家必须幡然悔悟,必须学会亲自寻找每一个国家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特殊社会关系,必须透过复杂的社会关系了解法律文献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深入了解一个国家公民基本价值判断的过程中,法学家应当学会体察普通公民的喜怒哀乐,让法学重新变成一门充满感情色彩的艺术性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