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类法律物格: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
脱离了身体的人体组织和器官,其实它表现的也是物的形态,它脱离了人体以后只能说它是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说是人本身,脱离了人体组织的器官它完全可以在使用过程当中发挥它的作用,它具有物的特征,脱离了人体的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也是这个格当中的一种物。
4.第四类法律物格: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和有价证券在法律上都属于物的一种,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货币是一种高度替代性的物,是商品交易中的一种标的,其同一般物之间具有很大差异,比如对货币的占有就等同于对货币的所有。而有价证券则具有更大的差异,其在本质上是对所记载的权利的凭证,根据有价证券种类的不同,具体的权利也不同。基于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虽然两者在法律上处于权利客体地位,但其法律物格应当高于一般的物,需要一些特殊的规范,所以法律对两者作了一些不同于一般物的规定。为此,我们把货币和有价证券作为第三类法律物格的物。
5.第五类法律物格:虚拟空间及其利益
2003年底,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首例“网财”失窃案件,引起了各界对虚拟空间及其利益的关注。“网财”又被称为“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我们认为所谓的“网财”,不仅仅是指网络上的财产,例如网络货币等,而应当是网络空间及其衍生的利益,他在法律上应当为一种物,处于法律物格地位,也应当受到法律调整,在受到侵害时也有权请求进行救济。但是这种物不同于现实的一般物,不能按照一般物的规则进行处理,应当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则,法律也应当对此专设规定。该案的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所丢失的虚拟设备虽然并不在现实世界中存在,但仍然可以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但由于其购买价值并不等同于虚拟装备价值,所以责令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而不需要赔偿原告的购买费用。这种认识是有一定道理,但是也并非只此一种方法救济,完全可以考虑其财产的损失,予以合理的赔偿,不然何苦将认定其有财产价值呢?不仅如此,就是虚拟空间的本身以及它的利益,都是有价值的,不仅网络空间的占有者享有网络空间就具有了财产上的价值,而且侵入网络空间,就是侵入他人的财产。对此,法律上应当进行规范。我们认为,可以把虚拟空间及其利益作为第四类法律物格,确立特殊的法律规则和规范进行调整。
6.第六类法律物格:一般物
一般物是指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物,按照学者的界定,须为有体、须能为人力所支配、须独立为一体、须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的物。由于学界对一般物的论述不存在什么根本分歧,而且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和法律规则。基于一般物在法律上也处于权利客体地位,为便于同前述五类物的法律物格予以区分,我们将一般物作为第六类法律物格。
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确认动物的法律物格地位是最高的或者次最高的,规定对动物的特殊保护措施,尊重它们的生存、生命、健康,使它们成为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人类之外的最重要的生灵,实现对动物的完善和良好的保护。
第二个方面: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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