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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建立法律物格制度

  第三,物应该不应该有格呀?其实物也应该有格,物格存在有它的现实性,我们在最传统的民法当中讲物的时候,也把物规定为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说明什么呀?说明物不完全是一样的物,如果用一个统一的物来概括或者来规定人对它支配规则的时候,大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最早的物在传统民法上也是分为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哪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说什么呢?我理解,它们最起码也应该有两个格,这样的话是不是也有物格在呀?我觉得是有物格在。从现代社会的发展来看,我们的物是越来越丰富了出现也越来越多的情况,越来越多的东西进到物的领域当中,比如说,象我们现在说的无体物,象电能、热能、原子能等这样一些东西是不是物?也是物,但是这些物和一般的物有没有区别?有区别。另外,还有我们的网络空间,现在网络空间在我们社会生活当中有着特别大的作用,假如某一天我们生活当中没有电脑了、没有网络了,我们现代人还能不能生活?够呛!因为它已经渗入到了每一个人的生活当中。那么,这个网络空间本身是不是一个财产?是不是一个物?从这方面讲,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诉讼案件中,网络游戏当中的武器被偷了,算不算盗窃、算不算侵权?本来通过自己花钱买来一些武器,又通过自己努力奋斗挣了一些武器,都放到网络仓库里面,第二天一打开没了!你说网络服务商你承担不承担这个责任?网络上的这种武器到底算不算财产?大家都说是财产,它有价值,对不对,但是它的价值体现在那里呀?就在网络空间当中,能看到吗?看不到,打开电脑就有,关了电脑什么都没有。象这样一些网络上面的东西它有财产价值,也是物的形式,其实就网络本身来说也是物的一种形式。对于这样一些东西是不是也丰富了我们对物的概念,这也是一点。
  另外,还有我们的人体组织、器官,我们过去没有对他们进行很好的研究,比如说,输血,把你的血抽出来,放到血库里面,等到有患者需要用的时候再把血输到别人的身体里面,血在人体当中他是人体的组成部分,他是身体权的标的,如果他离开了身体,到她被输入一个新的身体之前,在这样的状态下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你说他还是人吗?不是!如果不是人的时候是不是可能就是物?他也有适用价值,也可能是物。假如我们把人的器官切下来以后移植到有病的人的身体当中去,这个器官从取下来以后到植入其他人身体之前,在这个期间算什么?是不是物的形式,这样一些东西怎么来认识他?如果说他是人,他怎么能是人呢?如果说他不是人,他是什么物呢?所以,这样一些情况都在民法上、物权法上提出了非常重要的问题,也就是这些物的属性问题。如果都认为这些都是物的话,物的概念太复杂了,还能用一个统一的概念来规范他吗?难说!还有这个社会当中确确实实存在动物,这些动物都是有生命的,它和人之间的分别仅仅是智力上缺乏,它们没有独立创造使用工具的能力,那么又应该怎么来对待它们呢?
  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些问题,我想如果还按照传统民法上的规定,仅仅把物分为一般物和特殊物,大概就不够用。我们过去讲一般物就是一般的物,特殊的物就是有价证券、货币等等这样一些特殊的物,它们之间有一些非常重要的差别,对它们支配的规则都不一样,所以把它这样分开。我们今天面对一个强大的、各种各样表现形式不同的这样物的一个群体,如果还仅仅把它分为一般物和特殊物,我觉得还是存在规范不够的问题,难以制订一个统一的规则来对物进行支配,也不能够体现我们今天讲的对动物进行特殊保护的思想。基于这样一些想法,物存在格化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物格把物分为不同的格,每一种物在不同的格里面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在支配这些物的时候有各种不同的法律规则,是不是就可以体现这样一种思想来,我想这样可以更好的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
  我认为,建立法律物格的制度是有它现实的基础的,也有它历史的基础的。这样在民法的制度当中,人有人格,物有物格,人发展到今天有一个格,物发展到今天也应该有不同的格,这样是不是可以对规范我们的对物支配规则有很好的意义呢?我想会存在这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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