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讲课的时候也给大家讲过一些奇谈怪论,我说:“人格、狗格还是有区别的”,比如说动物它有个格,它可能是一个狗格,它也不是一个人格,如果把狗格和人格讲到一起的话,社会也就混乱了。我中学的时候正好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很少上学,偶尔上一次学大家感觉很兴奋,有一次上学的时候,我们前面的同学先到了,但是后面有一部分同学大概迟到了二十几分钟来上课,那个时候老师是不能批评学生的,学生可以批判老师的。这个老师也不敢批判迟到的学生,就含糊的问了一下学生,你们几个为什么迟到啊?(其实这个老师的胆子就已经很大了)这些学生就说,我们在路上看到朝鲜冷面店里在杀狗,大家看见狗被吊在哪嗷嗷叫,大家一块在同情狗呢! 后来老师就说,“人道主义和狗道主义也有所不同”,这句话对我的印象特别深。我在研究台湾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时候,我也说了这么一个观点,狗格和人格是不同的。
正是基于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考虑,我就提出一个主张,既然要对动物特别的加以保护,那用什么方法来保护呢?用人格权论的这种方法我觉得是不合适的,我们能不能建立一个物格的制度,把这个物格制度确立成为我们民法的制度以后,把物分成几个格,然后把宠物和野生动物放到这个格的最高的位置,然后对它加以特别不同的保护,这样不是也能够解决问题吗?基于以上的考量,我就提出了法律物格这样的思想,
二、法律物格制度建立的基础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在市民社会当中,我们搞民法的在看待这个市民社会的时候,其实这个社会只有两种物质形式,一种是人,一种是物。这种划分就把民事上的主体完全的区别开了,人就是这个市民社会的主体,每一个人都享有他自己的权利,他对这个社会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支配权。然后另一种物质就是物,这个物就包括人以外的所有的其他的东西,这个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人与人之间产生的利益,就构成了民法上的利益。民事主体就是要支配这些利益,民法就是要解决人们在支配这些利益的时候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说这就是民法对于这样一个市民社会的基本认识,一个是人、一个是物,我就提出来一个主张,这个世界上既然只有人和物这两种形式,“人有格,独物无格乎?”,人可以有格,为什么物就不可以有格?所以,我觉得在这个社会当中既然只有人和物这两种形式,人有人格,物当然应该有物格。
第二,人“格”的含义。什么叫人格?人格就是讲人作为人的资格,我们现在说人格就是一个格,所有的人都在一个格上,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任何区别。后来我说,这个观点值得怀疑,既然人只有一个格,为什么当初叫人格呢?格是什么意思啊?我说格就是一格一格的格,肯定只有一个格的时候就不叫格了。这么样理解人格是对还是不对?肯定是不对!为什么说不对呀?是因为现在人没有格,就一个格,所有人都一样,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要仔细思考一下,人格有没有格啊?人原来是有格的,我们看罗马法民法最初的形态,人是有格的,有自由人,有非自由人,有自权人,有他权人,最重要的是还有奴隶,所以人原来是有格的,我觉得这种含义原来应该是存在的。除了这些以外,罗马法上还有人格减等制度,大减等、中减等、小减等都是讲人格的变化,你本来是自由人,你有一个最高的人格,但是你可以减等,丧失了自由的身份以后,你就变成了一个大减等,变成了你就没有人格,这些大减等、中减等、小减等说的是什么?他说的就是人格减等。现在人格权为什么没有格了?这是社会发展进步后的变化,把人分为各种格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既然是人生来都是平等的,为什么要分成不同的格呢?所以说,人格是不合理的,我今天虽然有人格这个概念,而实际人是无格的,只剩下最终的一个格,这才是我们现在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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