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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建立法律物格制度

  第三个方面的根据是,德国民法典作了一个新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0条a就规定了一个条文,就说动物不是物。德国民法典在民法领域当中的影响力是极其强大的,德国民法典作了这样一条历史性的规定,动物不是物。这个理论的影响就特别的大。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就说,德国民法典都能规定动物不是物,那当然动物就不是物,那么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这样就引发对德国民法典第90条a的讨论。在讨论过程当中,主张动物人格权论的学者就把它作为根据,就认为,德国民法典既然都已经这样规定了“动物不是物”,当然动物就不是物,动物不是物是什么呢,就是人,应该和人差不多的享有人格权。
  所以分析起来,动物法律人格论的主张最基本的来源就是这三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就是环境论理学的观点,然后法律人格扩张论和德国民法典第90条a的公布,又给他提供一些新的证据。现在民法学界当中,很多人提出来要给动物人格权的这种主张,这些观点在主要的搞民法的学者当中还没有见到,但是确实是有一些民法的学者提出这个观点来,检索下来的话大约有大约十几篇文章在主张动物人格权论。其实说起来德国民法典第90条a观点动物不是物,它好象是一种宣言性质的,它其实针对的是环境保护主义强烈的要求,所以有些民法学者在评论的时候说,动物不是物的这个条文实际上是立法的妥协产物。也就是说,环境保护主义者在立法议会当中也有相当的数量,不按照他们的意见写也不行,所以,这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其实它并没有真正的说,动物就不是物,动物不是物,那它是什么?没说!其实也就是说,对动物不能把它当作一般的物来看待,但最基本的问题是,他还是把“动物不是物”这些规定放在物的范围当中去说的,然后对于动物的一些特别规定,其实讲的还是要遵守物的交易的一般规则,只是在有特别规定的时候不适用这样的规定。这说明什么呀?其实说的还是物,他不可能说动物不是物了以后,这个动物就变成人了。
  很多学者也写文章说,德国民法典规定动物不是物,那它到底是什么?回过头来说,我们民法市民社会当中其实它所有的表现形式,不过是一个物,是一个人,一个主体是物,一个客体是人,你说动物不是物,那它就有可能是人,那它又不是人,有没有可能有一个中间的状态说动物既不是物,又不是人,或者说它在向人的概念当中过渡,那就是猿人了,(笑)好象还没有到这个程度,据说现在的动物不会再进化成人了。这样的一些说法提出来,我认为,其实动物人格论的这个问题还是应该认真研究的,如果真的赋予动物人格权,赋予它人格尊严,赋予它生存权,赋予它生命权,赋予它名誉权等等,把这些权利都赋予给它了以后,这个社会会变成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对社会的影响就难以预料了,这个理论如果要用推理的方法来研究它的话,最终可能会发生我们无法想象的局面。比如,如果按照非人类中心主义这个观点来说,也就是人不是这个世界的主宰,应该和其他的物一起来统治这个社会,能不能建立一个又有人参加、又有物参加的联合国大会来决策我们世界的发展方向,会不会产生这样的形式?如果没有这种可能的话,赋予动物人格权怎么来理解它呢?另外,也可能破坏这个世界的生存。
  这个观点的出发点可能是有益的,要建立世界和谐的形式,但是这个世界的和谐生物链是最主要的问题。我们现在说把动物人格权化了,如果你对物进行侵害、剥夺它生命的话,你就犯了杀人罪或是侵权行为的时候,大家就不能再去杀害动物,不能杀害动物我们人类肯定就要减少一种食物。再进一步说植物也有生命,你也不能去吃植物,那人连粮食也不能吃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大概人也就生存不下去了。你能阻止得了人,但是你阻止不了动物,动物也还要吃动物,这种情况下这个社会怎么办?整个社会的秩序大概也要混乱了,这样的一个世界恐怕也没有办法继续发展下去,所以我觉得这个理论应该好好的讨论,我不反对对动物适用特殊的保护,但是我觉得这样的思想大概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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