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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几个基本问题研究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立法应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应包括:
  1•管理的权利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负有同一注意义务,即应以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注意进行管理。父母未尽注意义务,致使未成年子女财产受损害的,应进行赔偿;因此危及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可构成亲权停止的理由。对于未成年子女无偿取得的财产,如赠与人、遗赠人明确声明限制父母行使管理权时,应尊重其意愿,对此部分财产,父母不享有管理权。
  2•限制父母的收益权。因未成年子女财产所得的收益,应归未成年子女所有。财产所有权归未成年子女,而收益若归父母,显然不符合所有权的基本理念,亦未贯彻“子女最大利益”之原则。父母不能以自己承担了抚养义务作为对价而使用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收益。未成年子女财产之收益,可用于财产管理费用、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或在家庭生活困难时弥补家用,如有剩余仍归未成年子女所有。
  三、关于限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问题
  处分权决定着财产的命运,它是所有权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能,各国立法一般都以“为了子女的利益才能处分其财产”为原则。何谓“为了子女的利益”?该原则比较抽象笼统,适用时也困难重重。有鉴于此,一些国家的立法对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情形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学者们对此也有各自不同的理解。
  (一)各国亲属法关于父母处分子女财产的规定
  《瑞士民法典》第319条第1款规定,父母应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收益用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及职业培训,经证明确需要支付费用时,监护官厅始得允许父母将未成年子女的其余财产分为各个特别款项加以动用。由此不难发现,父母的处分权受到相当的限制,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及其收益的处分,仅限于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或职业培训等人身利益。此外,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还须得到监护机关的许可。
  《意大利民法典》第320条规定,父母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未成年子女以包括死因取得在内的任何名义获得的财产;不得接受未成年人保留的财产或拒绝接受遗产或遗赠、接受赠与、解除共有、订立消费借贷契约或者9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契约等。为了子女明显的利益,或者必要时,获得负责监护事务的法官准许后,才可采取上述行为。由此可见,意大利民法对父母处分权的限制,不仅涉及未成年子女已经拥有的财产,还涉及将来有可能取得的财产。
  《德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除本着道德义务或礼节上应有的体面考虑以外,原则上父母不得代理子女为赠与。其第1642、1643条还规定,原则上,父母利用子女财产进行投资以及从事有关土地、合伙租赁等财产投资行为,都应经监护法院许可。
  (二)学者们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处分问题的论述
  1•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问题。考察各国立法,一般都有父母为了子女的利益才能处分其财产的规定。这种规定虽然简洁、明了,非常合乎情理,但却存在诸多问题。何谓处分,学者们观点各不相同。有的认为处分是指直接以财产权之消灭或变更为其标的之法律行为;有的认为处分不限于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如买卖)亦包括在内。[15]胡长清先生则认为此处的处分系指管理行为以外之一切行为,不问其为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皆属之。[16]笔者以为,这一解释将管理中的处分排斥在外,避免了内容上的重复,较为妥当。[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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