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末期,传统合作社由于外部社会市场经济环境的变迁及其自身内在缺陷,在发展中国家处于停止状态,已有相当数量陆续通过破产或合并退出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解体,既是仍然存续的传统合作社也均面临着重大改革,否则将难以为继;在发达国家面临市场竞争的国际化的困境,以往强调的一些合作社原则已经不能适应当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有理论认为既是一个成功的雇员所拥有的合作社需要增加劳动投入时,为了防止他人分享合作社的利润,它会更倾向于雇佣带薪的职员而不是让新加入的雇员直接成为所有人。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雇员所有人与受雇的员工之间的比例就会逐渐下降,直到合作社的所有权完全集中在几个人手中,实际上合作社已经演化为投资者所有的公司企业。合作社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变化,尤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今天要保持生命力,必须解决守成与创新的问题。这就要求其坚持互助合作,为改善处于弱势地位成员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生活条件这一固有特征的前提下,不断地,适时地进行制度创新,对传统合作社的创立宗旨和基本原则做出适应现实社会经济发展客观需要的调整和改革。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正是这种制度创新的结果。
二、西方国家新一代合作社公司化的运作机制及法律特征
在传统合作社发展陷入困境,日渐势微之际,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却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据估计,新一代合作社的资产超过了20亿美元。在美国,截止1991年,共有2400个农产品营销合作社,年营业额达到560亿美元,成员包括184万名农场主,它们销售的产品占美国农产品销售总量的28%。其中,在奶制品市场上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已经达到了81%,在谷物和油菜籽市场中达到了38%,在棉花市场中占36%。[6]目前在美国,64%的黄油,47%的奶酪,87%的干奶制品都由合作社生产的[7]。
新一代合作社的特征:(1)“投资—利润”取向。它经营品种单一,奉行加工价值取向,通常只经营一种农产品,按事先与成员的约定,只接受特定种类和数量的农产品,然后进行加工和销售,使其增值,并让成员分享增值的收益。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就是为了摆脱农产品出口下降,国内市场出现相对过剩,价格下跌的困境,合作社只有将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作为经营目标,才能生存。(2)成员投资购买交易额、成员资格不开放、股份可以交易。农场主要成为合作社成员必须购买交易额或交易权,该交易额由合作社发起时设计的初级农产品加工的数量和希望筹集的资本总量分解所得,这样单位交易额代表的资本量也就是单位交易的价格。交易权实际上是合作社与成员之间订立的合约,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据此,成员必须向合作社交付约定质量和数量的原料农产品,合作社则必须以约定受领。如果成员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低于合同规定的份额,他必须从别处购买予以补齐,或由合作社购买补齐,但所有费用由成员承担。成员与合作交易额的事先确定,一方面使成员资格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合作社生产规模不佳以及生产能力和供给能力过剩。[8]由于新一代合作社实行附加值战略需要对生产和销售进行大量的投入,因此,成员必须承购较大的额的股金,通常每个成员承购的股金在5000至15000美元之间。成员股金缴纳不均等 [9],允许向非成员吸纳股金[10],持有股金有最高额的限制,成员资格不开放、股份可以交易。由于合作社经营单一的原材料农产品,加之可以通过优先股向非成员募集资金,因此,新型合作社突破了地域限制,甚至跨越了国界。(3)按交易额分配,成员权利与资本权利有机结合。成员购买交易额等于向合作社投资,按交易额分配盈余也就是按成员的股份分配,由此可见,成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在这里实现了结合。(4)实行合作社的所有与经营管理两权分离。理事由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聘请职业经理,实行专家管理。美国合作社公司化倾向在立法上也有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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