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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

  (3)“公众的权利”、公有领域与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精神
  就同一知识产品而言,一般存在着创造者的权利和公众的权利这样两种权利。应该说,这两种权利处于对立性质,并且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但洛克没有专门考虑这种情势,从他的论述中也可以看出他不大愿意考虑这种情势,因为他强调的是劳动者使产品成为其无可争辩的财产,除了他自己外再没有别人享有他的劳动果实,只是至少要在公有中留下足够而良好的份额给他人。在洛克的劳动理论中,劳动者值得拥有财产的主张是以两个主要的因素作为前提条件的:取走劳动者通过努力而获得的劳动产品是对劳动者的损害,以及任何人有义务阻止这种损害的自然法。同时,以不损害为基础的劳动理论也关注其他人对公有的主张。也就是说,劳动者也不能损害其他人对公有的主张。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公有优先。自然,在很多情况下,个人权利不会与公众的权利相冲突,并且即使在公共领域中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超过创造者的权利时,我们也要看在公众领域中所包含的内容。进一步说,如果劳动者的主张损害了其他人的对公有的主张,则劳动者财产权主张的实现将构成对公有的损害。
  以著作权制度而论,通常所说的公共领域包含了保护期已届满的创造物、作品著作权被放弃的创造物、本身不受保护的创造物、思想等。公众的权利产生于这些在公共领域中的权利,对公众权利的确保要求个人对于著作权的主张应该根据公共领域的需要加以限制,而不能以损害公有的方式实施自己的权利。再考虑一下作品的独创性,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公共领域不会因为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减少。独创性条件尚不足以满足下面分析的先决条件,因而需要关注拓展公有的问题。新类型的作品出现同样需要在著作权法中保留公众使用的权利。原因是,由于以前没有被创作出来的更好的作品改变了个人发展的条件,如果不能保障公众接近这些新作品,公有就会受到贬损。
  虽然洛克没有很清楚地从公众主张权利的角度解决劳动者权利和公众权利的冲突,我们仍然能够从其关于先决条件的适用的观点中加以解决。在财产权劳动理论中,就先决条件而言,一个人对人类的资源施加了劳动(占有),不应该授予该人排除他人使用后续产品的权利,除非这种排除会使其他人有充足的机会去使用公有物,而其他人用其他的方式是不能够实现的。需要接近公有的人有权抱怨的条件是,他被拒绝接近时的境遇会更糟。如果满足了先决条件,即使其他人被排除于劳动者标示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之外,情况也就不会变得更坏。从使用者的角度看,后来者可以自由地利用先前的创造物,条件是禁止他的使用会比如果先人没有创造该物的境遇时更坏。先决条件的满足正好解决了劳动者权利与公众的权利可能引发的冲突与矛盾,平衡了劳动者权利和社会公众权利。先决条件的满足在洛克关于财产权的正当性和解决劳动者财产的主张和公众权利的主张之间的冲突中起了关键作用。这在知识产权法上尤其合适:知识产品涉及的是对公有资源的利用和劳动者个人努力成分的混合物,知识产权法中劳动者的权利和公众的权利同时得到强调,协调劳动者(知识产品创造者)和公众的利益关系正是知识产权法上的永恒主题。由此可见,从保障公众的权利和公有领域的角度也可以透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精神。
  五、公共领域的实证分析:以角色商品化为例
  1.角色与知识产权
  角色是包容人格属性的一个比较典型的概念,它是社会和人格的反映。角色在司法判例中一般没有被当成是基于劳动结果的知识产权类型。当它被视为劳动产品时,人们同样需要使用该角色,而不需要财产权来刺激。将角色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这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还存在争论。但从美国的一些判例看,角色是被作为财产或准财产保护的。[19] 从将角色当成财产或准财产的角度看,可以将角色看成是思想的产品或者思想的财产。角色中的财产权赋予个人以经济价值,大多数直接来源于人格。将角色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从知识产权激励理论的视野看,有激励角色拥有人智慧创造的内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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